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株天政復字〔2024〕312號
申請人:鄧某某,男,
地 址:天元區黃河南路228號
被申請人:株洲市天元區泰山路街道辦事處
地 址:株洲市天元區黃山路466號
法定代表人:萬忠順,株洲市天元區泰山路街道辦事處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湖南一星律師事務所律師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株洲市天元區泰山路街道辦事處行政行為違法,于2024年12月3日向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本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經審查,于2024年12月9日依法予以受理,適用普通程序,并延期三十日審理,經聽取雙方意見,現已復議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于2024年11月4日作出的《行政履責回復函》,責令被申請人履行法定職責,依法撤銷《征集康馨佳園小區第二屆業主委員會候選人員的通知》中關于“按時繳納物業費”的報名限制條款。
申請人稱:2023年12月8日,泰山路街道辦事處大嶺社區發布《關于征集康馨佳園小區第二屆業主委員會換屆組成員候選人的通知》,通知上并沒有強制要求必須繳納物業費才可以報名換屆組候選人。
2024年3月11日,大嶺社區在天元區物業服務指導中心、被申請人的指導下,公示換屆組成員名單。
2024年3月21日,大嶺社區張貼《公告》,康馨佳園小區第二屆業主大會換屆工作正式成立。
2024年6月14日,株洲市天元區泰山路街道辦事處大嶺社區居委會在康馨佳園小區粘貼《征集康馨佳園小區第二屆業主委員會候選人員的通知》,其中有一條報名的限制條款:按時繳納物業費。這個限制性條款違反了民法典的相關法律規定,是無效的條款,正因為有了這個條款,限制了很多業主積極報名業委會候選人,剝奪了業主參與本小區公共事務管理的權利。盡管如此,還是有一部分業主報名參選業主委員會候選人。
2024年7月26日,在已經報名的業主中,因為沒有交物業費,都接到了大嶺社區工作人員打電話通知必須交物業費,否則不能參選業委會候選人。
2024年7月23日上午9:30,被申請人物業管理辦公室工作人員指導、監督康馨佳園換屆組會議。
2024年10月31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送達《行政履責申請書》,內容為請求被申請人履行行政監督、指導職責,撤銷大嶺社區2024年6月14日粘貼的《征集康馨佳園小區第二屆業主委員會候選人員的通知》,并重新發布通知。
2024年11月4日,被申請人作出《行政履責回復函》,沒有依法撤銷通知。
2024年11月25日,被申請人的工作人員指導、監督大嶺社區康馨佳園小區第二屆業主委員會換屆組第六次會議,被申請人的工作人員強調所有沒有交物業費的業主都不能成為候選人。申請人于2024年8月8日繳納物業費5290元給換屆組工作人員,但被申請人不予認可。
因為康馨佳園沒選舉出第二屆業委會,目前由大嶺社區代行業委會職責管理。由于被申請人未對大嶺社區居委會的違法行為進行行政指導、監督,導致大嶺社區張榜的報名通知明顯地剝奪了沒有交物業費業主參選業委會候選人的合法權益。
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湖南物業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被申請人應當依法履行政府的指導、監督職能,依法撤銷大嶺社區居委會2024年6月14日在康馨佳園小區粘貼《征集康馨佳園小區第二屆業主委員會候選人員的通知》中關于要求的報名條件:按時繳納物業費。
綜上所述,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于2024年11月4日作出的《行政履責回復函》,責令被申請人依法履行職責,依法撤銷《征集康馨佳園小區第二屆業主委員會候選人員的通知》的報名限制條款:按時繳納物業費。
被申請人稱:一、2024年6月4日大嶺社區居委會公布的《征集康馨佳園小區第二屆業主委員會候選人員的通知》并未實質上影響包括申請人在內的未按時繳納物業費業主報名參選康馨佳園第二屆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
《通知》雖有按時繳納物業費的內容,但在業主報名時,大嶺社區居委會并沒有限制欠繳物業費的業主報名參選第二屆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2024年10月26日大嶺社區張貼在康馨佳園小區公告欄內的《關于康馨佳園小區第二屆業主委員會候選人報名情況公布》顯示,康馨佳園小區報名參選第二屆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的20名業主中,就有包括申請人鄧海平在內的多名業主欠繳物業費,且2024年11月30日大嶺社區公示的《康馨佳園小區第二屆業主委員會候選人名單》中還有欠繳物業費的業主。可見,《通知》沒有損害申請人鄧某某的權益,也沒有損害康馨佳園小區其他業主的權益。
二、2024年11月4日被申請人的《行政履責回復函》對申請人的權利義務明顯不產生實際影響,更沒有損害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三、申請人是在濫用行政復議申請權。湖南省株洲市蘆淞區人民法院的(2024)湘0203行初309號案中,申請人已向株洲市蘆淞區人民法院申請責令被申請人撤銷《通知》中“按時繳納物業費”的內容,但已被法院依法駁回其起訴。
經審理查明:因康馨佳園首屆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尚未選舉產生第二屆業主委員會,目前由大嶺社區代行業主委員會職責。2023年12月8日,泰山路街道辦事處大嶺社區居民委員會發布《關于征集康馨佳園小區第二屆業主委員會換屆組成員候選人的通知》。經公示后,大嶺社區于2024年3月21日張貼《公告》,康馨佳園小區第二屆業主大會換屆工作正式成立。2024年6月14日,株洲市天元區泰山路街道辦事處大嶺社區居委會在康馨佳園小區張貼《征集康馨佳園小區第二屆業主委員會候選人員的通知》,內容為:“根據《物業管理條例》《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有關規定,凡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熱心公益、責任心強、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業主,模范履行業主義務,按時繳納物業費,具有一定組織能力的業主,均可被推薦、自薦或被提名為第二屆業主委員會候選人。請到大嶺社區領取登記表,由本人如實填寫后,在2024年6月28日之前,持登記表、身份證、一寸彩照1張及產權證復印件,屬共同產權的還須提交婚姻證明復印件到大嶺社區居委會進行登記。特此通知,希望廣大業主互相轉告,積極參與。”截至2024年6月28日,大嶺社區居委會共收到了20名業主遞交的報名表,均予以登記。2024年10月25日,大嶺社區居委會在康馨佳園小區公示欄中公示了20位康馨佳園小區第二屆業主委員會候選人名單,名單中備注顯示已繳物業費候選人12名,欠繳物業費候選人8名。
2024年10月31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郵寄《行政履責申請書》,2024年11月4日,被申請人作出《行政履責回復函》。
另查明,2024年11月30日,大嶺社區居委會在康馨佳園小區公示了9名康馨佳園小區第二屆業主委員會候選人。2024年11月至2025年1月,被申請人物業辦公室工作人員多次參加康馨佳園小區業委會換屆相關會議。2025年1月25日,康馨佳園小區第二屆業主委員會換屆組在康馨佳園小區業主群內發布了康馨佳園小區第二屆業主委員會換屆組擴大會會議紀要,其中包含換屆組一致決定在現業委會候選人穩定的基礎上,再廣泛發動小區業主基礎上補充征集,歡迎小區廣大熱心業主的積極參與的內容。
以上事實有《征集康馨佳園小區第二屆業主委員會換屆組成員候選人的通知》《征集康馨佳園小區第二屆業主委員會候選人員的通知》《康馨佳園小區第二屆業主委員會候選人名單》《行政履責申請書》《行政履責回復函》《關于康馨佳園小區第二屆業主委員會候選人報名情況公布》及張貼照片、《大嶺社區會議簽到表》及照片、會議記錄、電話錄音等證據予以證明。
本府認為,《湖南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五條規定:“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依法監督指導業主大會的成立、業主委員會的選舉等工作,督促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調解物業管理糾紛,協調物業管理與社區建設的關系。居(村)民委員會協助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開展物業管理相關工作,對業主大會籌備、召開及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日常工作進行具體指導。”本案中,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履職回復函》不當,未履行指導、監督業委會換屆選舉的法定職責而提起行政復議,要求被申請人履職撤銷大嶺社區作出的《征集康馨佳園小區第二屆業主委員會候選人員的通知》。但被申請人在業委會換屆工作開始后,積極參與換屆工作,多次派出物業辦工作人員參與小區換屆相關會議,指導監督社區、換屆組開展工作,督促社區、換屆組依法依規組織換屆選舉。被申請人收到《行政履責申請書》后及時作出回復,已履行指導、監督業委會換屆選舉的法定職責。
另,大嶺社區作出案涉《征集康馨佳園小區第二屆業主委員會候選人員的通知》系社區協助小區業主組織、推動業主大會的盡快召開,以實現保護包括申請人在內的全體業主合法權益的目的。從目前的多名業委會候選人組成來看,包含了多名已繳納和未繳納物業費的業主,大嶺社區發布的《通知》并未實質上影響申請人的實際合法權益,且征集業主委員會候選人系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的準備性、過程性行為,目前小區康馨佳園小區第二屆業主委員會候選人仍處于推選階段。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九條,復議決定如下:
駁回申請人的全部行政復議請求。
申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2025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