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區(qū)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終止決定書
株天政復字〔2024〕313號
申請人:賀某某,
被申請人: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不予處理其報警事項侵犯其合法權益,于2024年12月5日向株洲市天元區(qū)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期間,申請人自愿撤回行政復議申請。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行政復議終止。
2025年1月16日
注:送當事人各一份,附卷備查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