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株天政復字〔2024〕315號
申請人:許某,男,
地 址:北京市通州區梨園南街
被申請人:株洲市天元區自然資源局
地 址:株洲市天元區韶山路199號
負責人:肖振華,株洲市天元區自然資源局局長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株洲市天元區自然資源局工作人員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作出的株天資公開告知〔2024〕7號《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侵犯其合法權益,于2024年12月6日向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經審查,于2024年12月12日依法受理,適用普通程序審理,并聽取了雙方意見,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1.撤銷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株天資公開告知〔2024〕7號),責令被申請人重新處理申請人申請的信息公開資料;2.被申請人賠禮道歉并賠償申請人經濟損失6.2元人民幣。
申請人稱:申請人于2024年11月7日向被申請人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要求公開中建江灣一號項目的相關資料。被申請人于2024年11月8日作出株天資公開告知〔2024〕7號《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告知申請人所申請的信息并非由其制作和保存,并建議申請人向株洲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申請。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作為自然資源管理部門,對轄區內的建設項目相關資料有管理和公開的職責。被申請人在未充分核實和查找相關資料的情況下,簡單地將申請人的申請推諉給其他部門,屬于行政不作為,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被申請人有義務對申請人的信息公開申請進行認真審查和處理,并依法公開申請人所申請的信息。被申請人于11月7日收到信息公開申請,而11月8日作出答復卻一直不予郵寄。申請人多次打電話聯系催促無果,直到12月6日才通過郵寄方式收到回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被申請人應該在20個工作日予以回復,如需延長公開時間應通知申請人,而申請人沒有收到過任何通知延時的通知。直到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才收到被申請人的回復,所以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道歉并賠償其申請行政復議的郵寄費用6.2元人民幣。
被申請人稱:被申請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程序和內容均符合法律規定。被申請人于2024年11月7日收到申請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要求公開中建江灣一號項目的建筑外立面圖和剖面圖、總平面圖和詳規圖、建設規劃許可證及附件備案等資料。因申請人要求公開的資料實際系中建江灣一號項目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相關資料,而根據株洲市行政職能分工,建設項目的工程規劃許可由株洲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作出,被申請人并不承擔該行政職能。申請人要求公開的政府信息材料也并不由被申請人制作和保管。故而,被申請人作出了株天資公開告知〔2024〕7號《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并于2024年12月4日通過EMS郵寄給申請人。在告知書中被申請人明確告知了其所申請政府信息不屬于被申請人制作和保存,其可向政府信息材料的制作或保存機關株洲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申請,并告知了聯系地址和電話。被申請人已嚴格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相關規定履行公開職責,所作出的回復也并未超過法定期限,符合法律規定。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于2024年11月4日向被申請人郵寄3張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表上列明受理機關為株洲市天元區規劃局,申請內容為公開“中建江灣一號項目:1、建筑外立面圖和剖面圖;2、總平面圖和詳規圖 (含經濟技術指標一覽表) ; 3、建設規劃許可證及其附件” 。被申請人于2024年11月7日收到申請后,進行了判斷和檢索,并作出株天資公開告知〔2024〕7號《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內容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五)項,申請人所申請的信息均非由被申請人制作和保存,建議申請人向株洲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申請,并提供了聯系方式及地址。2024年12月4日,被申請人通過EMS郵寄株天資公開告知〔2024〕7號《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
以上事實有《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及物流信息、株天資公開告知〔2024〕7號《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檢索照片、電話錄音等證據予以證明。
本府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條第一款、第三十六條第(五)項之規定,對于所申請公開信息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并監督實施的若干意見》,城鎮開發邊界內具體地塊用途及開發強度的詳細規劃,由市縣自然資源部門編制、同級政府審批。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明確區分了“市”“縣”和“區”。本案被申請人株洲市天元區自然資源局,系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不具有制作申請人所申請信息的職能,且被申請人根據其申請內容進行了檢索,未查找到其申請公開的信息。據此,被申請人作出株天資公開告知〔2024〕7號《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符合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株天資公開告知〔2024〕7號《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并送達申請人,符合法定程序。
此外,申請人請求賠償經濟損失無法律依據,本府對賠償其經濟損失的復議請求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作出的株天資公開告知〔2024〕7號《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復議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株天資公開告知〔2024〕7號《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駁回申請人其他復議請求。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2025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