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株天政復字〔2024〕322號
申請人:方某某,男,
地 址:湖南省龍山縣民安街道
被申請人: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地 址:株洲市天元區嵩山路188號
負責人:郭森,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局長
委托代理人:李某,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工作人員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對其舉報在天元區匡莞然百貨商行購買的天然酵母餅干的事項作出的不予立案侵犯其合法權益,于2024年12月20日向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本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經審查,于2024年12月26日依法予以受理,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聽取了雙方意見,現已復議終結。
申請人請求:確認被申請人程序違法、撤銷被申請人不予立案決定,并要求被申請人查處商家違法行為。
申請人稱:申請人于2024年9月11日在株洲市天元區匡莞然百貨商行(個體工商戶)于淘寶網上開設的小桃子全球母嬰店購買了天然酵母餅干,到貨后發現其商品產地為日本新潟縣,是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布的《關于進一步加強從日本進口食品農產品檢驗檢疫監管的公告》里明確禁止進口的區縣。商家售賣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的食品對申請人以及廣大人民群眾的食品安全造成嚴重危害,對申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危害,且商家的網店銷量巨大,銷售金額超過20萬元,屬于嚴重違法行為,遂申請人于2024年11月27日通過12315平臺向被申請人舉報。被申請人于2024年12月16日回復稱商家實際經營地不在其轄區并將舉報移送至平臺經營地所在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行政不作為,對違法犯罪分子存在包庇行為。被舉報人的營業執照登記單位為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登記地為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區嵩山路街道,被申請人具有管轄權,其以無管轄權為理由不予立案并將申請人的舉報擅自移送違法。被申請人不予立案決定明顯與法律規定相沖突,遂要求撤銷被申請人的不予立案決定,并要求被申請人履職,查處商家違法行為。
被申請人稱:被申請人于2024年11月27日接到關于申請人的舉報線索后,被申請人執法人員于2024年12月6日到達該注冊地址發現為集群注冊地址,該店也并未在注冊地址經營,被申請人對此舉報做出如下處理:1、根據被申請人執法人員現場核實,該地址并未發現其商戶在此經營,無實體店鋪,注冊留存電話一直無人接聽,無法聯系到負責人,無法取證,被申請人依法將該商行列入經營異常并在全國公示網進行公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的規定,被申請人決定不予立案。2、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該商行涉嫌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食品的違法行為,被申請人已將案件線索發函至淘寶平臺所在地的市場監督管理局進行調查(杭州市余杭區市場監督管理局)。3、現場核查后,被申請人執法人員在全國12315平臺已告知申請人。4、申請人于2024年12月26日提出行政復議,被申請人執法人員于2024年12月27日以書面形式再次寄出株市監天元處告字〔2024〕第6-B129號《關于對株洲市天元區匡莞然百貨商行投訴舉報處置結果告知函》,同時電話聯系申請人,并與其溝通解釋清楚。
被申請人已在《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規定的期限內履行了法定義務,事實清楚,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請求予以維持。
經審理查明:2024年9月11日,申請人在株洲市天元區匡莞然百貨商行(個體工商戶)開設于淘寶平臺的店鋪“小桃子全球母嬰”購買了日本進口布爾本天然酵母蘇打餅干一份,支付價款27元。2024年11月27日,申請人通過全國12315平臺進行舉報,內容為涉案店鋪銷售的商品的生產地為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布的相關公告中禁止進口的地區,且案涉商品包裝無任何中文標簽,請求被申請人重視處理。2024年12月6日,被申請人對株洲市天元區匡莞然百貨商行住所地即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區嵩山路街道黃河北路1318號大漢惠普軟件(湖南)信息產業園3棟廠房612-T294進行現場核查。經查,涉案商戶未在注冊地址開展經營活動。2024年12月16日,被申請人在全國12315平臺對申請人進行立案情況告知,內容為:“經查,舉報事項不予立案,理由:經現場核查,被舉報人未在登記地址經營,其登記的經營場所非實際經營地。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2022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舉報由被舉報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對電子商務平臺內經營者的舉報,由其實際經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被舉報人的行為發生地不在本轄區內,對于該舉報不屬于我局管轄范圍,我局決定不予立案。并且已移送到平臺所在地的市場監督管理局?!?/span>2024年12月27日,被申請人作出株市監天元處告字〔2024〕第6-B129號《關于對株洲市天元區匡莞然百貨商行投訴舉報處置結果告知函》,告知申請人對其投訴事項不予受理以及對其舉報事項不予立案,并告知申請人救濟途徑,該函于2024年12月30日送達申請人。
2024年12月27日,因通過登記的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系,被申請人將株洲市天元區匡莞然百貨商行(個體工商戶)列入經營異常。
以上事實有購物截圖、商品照片、全國12315平臺截圖、湖南市場監管投訴舉報平臺舉報單、現場筆錄及現場照片、株洲市天元區匡莞然百貨商行(個體工商戶)公示信息截圖、株市監天元處告字〔2024〕第6-B129號《關于對株洲市天元區匡莞然百貨商行投訴舉報處置結果告知函》及物流信息、株天市監案移字〔2024〕6-B485號《案件線索移送函》、電話錄音等證據予以證明。
本府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對平臺內經營者的投訴由其實際經營地或者平臺經營者住所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及《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條第二款規定,舉報由被舉報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平臺內經營者的違法行為由其實際經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本案中,被申請人接到投訴舉報線索后現場核查時發現被投訴舉報人在注冊地無實體店鋪,屬集群注冊網絡經營,被申請人不具備處理權限。被申請人作出的決定事實清楚,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應當予以維持。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復議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舉報不予立案的行政行為。
申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2025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