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株天政復字〔2024〕324號
申請人:藍某某,男,
地 址: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
被申請人: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地 址:株洲市天元區嵩山路188號
負責人:郭森,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局長
委托代理人:肖某,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工作人員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對其舉報湖南小雅大藥房有限公司事項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侵犯其合法權益,于2024年12月23日向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本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經審查,于2024年12月27日依法予以受理,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聽取了雙方意見,現已復議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對湖南小雅大藥房有限公司舉報事項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并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處理。
申請人稱:申請人因為生活所需于2024年11月20日在拼多多湘雅康爾福醫療保健旗艦店購買了名為“血脂通口服液調節血脂營養口服液官方正品藍帽認證男成人中老年”的商品。申請人到貨后發現該商品存在欺詐消費者虛假宣傳的問題,該網店銷售頁面里面有宣傳發布與保健品不一致的功能:預防動脈粥樣硬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八條:保健食品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二)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廣告主應當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此行為屬于虛假宣傳,已然構成了欺詐行為。申請人通過12315app反饋到被申請人處,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并未妥善處理該案件,商品快照顯示已拼10萬+件不屬于違法行為輕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四條:經營者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廣告的經營者,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制作、發布虛假廣告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依法處以罰款。被申請人作出的回復是對此投訴舉報的不負責,沒有依法辦事,屬于行政不作為,請求復議機關支持申請人的全部請求。
被申請人稱:接申請人舉報后,被申請人執法人員于2024年12月13日上午赴株洲市天元區栗雨街道三鑫路17號輔助用房6樓610室的湖南小雅大藥房有限公司實施現場檢查。該場所進門左手邊是一個收銀吧臺,吧臺后面的墻壁上懸掛有營業執照、醫療器械備案憑證。進門直走是醫療器械貨架。進門右手邊擺放一個貨架,貨架上擺放有保健食品。現場有負責人1名,工作人員2名。該公司主要是做線上銷售的,檢查時,該場所處于正常營業中。被申請人執法人員在該場所右手邊貨架第二層發現有商品“血脂通口服液”。該商品總經銷商為:湖南湘雅制藥有限公司,委托生產企業為福州血脂通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受委托生產企業為陜西今正藥業有限公司。商品保質期24個月,產品外包裝有:“本品是以靈芝、毛木耳、金針菇菌絲酵解豆類、山楂、絞股藍為主要原料,經生物酵解工程提取精制而成。經功能試驗證實,本品具有調節血脂的保健作用。可預防動脈粥樣硬化。本品無毒副作用”的表述。
通過現場檢查該公司在拼多多平臺上的宣傳內容有:“調節血脂、預防動脈粥樣硬化”表述,但是據該公司負責人反饋,是根據該型號產品外包裝上的產品功效來表述的,產品外包裝上有“調節血脂、預防動脈粥樣硬化”是實事求是地對產品功能作用的描述,并沒有夸大虛假宣傳,至于舉報人認為該公司在拼多多平臺店鋪名“湘雅康爾福醫療保健旗艦店”涉嫌虛假宣傳、欺騙消費者的違法事實不成立,被申請人決定不予立案。同時,被申請人執法人員通過全國12315平臺回復。2024年12月16日,被申請人執法人員就調查了解情況之后用辦公電話(073122871346)聯系申請人告知其核查處理結果,申請人當場在電話稱不認可執法人員的處理結果。
綜合以上,被申請人已依法依規對復議申請人的舉報履行職責,并無不當。
經審理查明:2024年11月20日,申請人在湖南小雅大藥房有限公司開設于拼多多平臺的店鋪“湘雅康爾福醫療保健旗艦店”購買了“血脂通口服液”一盒,支付價款39.9元。2024年11月25日,申請人通過全國12315平臺進行舉報,稱被舉報人湖南小雅大藥房有限公司存在欺詐消費者和虛假宣傳,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和第十八條的相關規定,請求被舉報人賠償500元,并申請舉報獎勵。2024年12月13日,被申請人對湖南小雅大藥房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核查。經查,被舉報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91430104MAD0Y1N3XN,該商戶藥品經營許可證處于有效期內,處于正常經營狀態,主要從事線上銷售。在被舉報人保健食品區貨架存有“血脂通口服液”,商品正面有保健食品標識以及“保健食品不是藥物,不能代替藥物治療疾病”文字,商品背面有“經功能試驗證實,本品具有調節血脂的保健作用。可預防動脈粥樣硬化”文字說明。商品線上銷售快照宣傳中有“調節血脂、預防動脈粥樣硬化、血脂平穩、多維度同補”文字。該商品為被舉報人從湖南湘雅制藥有限公司采購。被舉報人提供了該商品的總經銷湖南湘雅制藥有限公司、委托生產企業福州血脂通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受委托生產企業為陜西今正藥業有限公司的營業執照以及食品生產許可證復印件。被舉報人提供涉案商品檢驗檢測報告,該商品為合格商品。2024年12月16日,被申請人在全國12315平臺對申請人進行告知,對其舉報不予立案,理由為被舉報人違法事實不成立。
以上事實有全國12315平臺截圖、湖南市場監管投訴舉報平臺舉報單、現場筆錄及現場照片、商品照片、營業執照、藥品經營許可證、小雅大藥房采購入庫單、出賬回單、檢驗檢測報告、商品線上銷售快照、電話錄音等證據予以證明。
本府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之規定,對與食品安全、營養有關的標簽、標識、說明書的要求,屬于食品安全標準應當包括的內容。本案的被舉報人線上經營銷售的血脂通口服液系國家實行嚴格監督管理的保健食品。案涉保健品在宣傳頁面以及外包裝上均標示:“……可預防動脈粥樣硬化……”“……中藥成分能夠降低血液中低密度脂蛋白膽固醇的含量,從而減少動脈粥樣硬化的風險。”其內容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八條,保健食品的標簽、說明書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的規定,且該種情形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情形,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不符合規定。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四條,復議決定如下:
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舉報不予立案的行政行為,責令被申請人依法處理。
申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2025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