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株天政復字〔2024〕327號
申請人:許某,男,
地 址:北京市通州區梨園南街326號
被申請人:株洲市天元區物業服務指導中心
地 址:株洲市天元區黃河北路火炬大廈4樓
負責人:王攀,株洲市天元區物業服務指導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株洲市天元區物業服務指導中心工作人員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對其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復的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于2024年12月25日向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經審查,于2024年12月31日依法受理,適用普通程序審理,并聽取了雙方意見,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議請求:責令被申請人依法對申請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復,確認被申請人未在規定時間內回復申請人信息公開申請的行為違法。
申請人稱:申請人于2024年11月30日向被申請人提交了一份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申請復制中建江灣壹號小區前期物業招標投標開標、評標、中標、招標說明及全套備案材料一份。截至申請人提起行政復議,被申請人仍未對申請人的信息公開申請作出任何答復。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嚴重侵犯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剝奪了申請人依法獲取政府信息的權利。
聽取意見過程中申請人請求確認被申請人未作出答復違法。
被申請人稱:關于前期物業公司的招投標手續由市級相關單位負責,申請公開復制中建江灣壹號小區前期物業招標、投標、開標、評標、中標、招標說明及全套備案材料一份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建議申請人向市級相關單位申請公開。
經審理查明:2024年11月30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郵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掛號信單號XA53448808711)要求公開中建江灣壹號小區前期物業招標投標開標、評標、中標、招標說明及全套備案材料一份。物流顯示該信件于2024年12月2日被簽收。
以上事實有《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及物流信息、電話錄音等證據予以證明。
本府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未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應當責令依法履職。本案被申請人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的信息公開申請予以答復,案件處于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狀態。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六條之規定,復議決定如下:
責令被申請人依法處理。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