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株天政復字〔2024〕328號
申請人:黃某某,男,
地 址:株洲市天元區栗雨街道辦事處
被申請人:株洲市天元區栗雨街道辦事處
地 址:株洲市天元區栗雨東路江山路59號
負責人:黃亮,株洲市天元區栗雨街道辦事處主任
委托代理人:言某,株洲市天元區栗雨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對其信息公開未予答復的行為,于2024年12月23日向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經審查,通知申請人補正。本府于2024年1月6日依法受理,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聽取了雙方意見,現已復議終結。
申請人請求:被申請人公開栗雨街道辦事處淺塘社區六斗湖田組湘江新城濱江地塊一項目編號的戶主和日期。
申請人稱:申請人2024年10月24日向株洲市天元區栗雨街道辦事處申請政府信息公開,要求公開栗雨街道辦事處淺塘社區六斗湖田組濱江地塊項目的編號戶主和日期,被申請人超過幾十天不回復,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之規定。
被申請人稱:申請人的復議請求及事實和理由不成立。2024年10月24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郵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因申請表的內容不具體,涉及幾個項目的資料太多,被申請人黨工委委員、人大常委會主任通過電話與其溝通,并馬上安排街道相關人員一起接訪了申請人。接訪中,申請人要求信息公開的內容,街道工作人員都從檔案室調取并復印了給申請人,對檔案室沒有的資料告知申請人可到區征地協調服務中心調取。
經審理查明:2024年10月24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郵寄了一份《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圓通快遞單號:773317597312432),要求公開被申請人栗雨街道辦事處淺塘社區湘江新城濱江地塊一項目編號的戶主和日期。被申請人于2025年1月3日電話聯系申請人,告知其因申請表的內容不具體,請申請人前往被申請人工作地點,現場向其提供資料。
另查明,2025年1月9日,被申請人相關負責人就申請人戶的相關問題向其作出答復,并為其復印了《株洲國家高新區動力谷配套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濱江新城濱江地塊一)征地拆遷安置人員信息公示第三榜第一批》《株洲國家高新區動力谷配套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濱江新城濱江地塊一)征地拆遷安置人員信息公示第一榜》。申請人認為該資料均非其申請公開的信息。
以上事實有《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及物流信息、《株洲國家高新區動力谷配套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濱江新城濱江地塊一)征地拆遷安置人員信息公示第三榜第一批》《株洲國家高新區動力谷配套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濱江新城濱江地塊一)征地拆遷安置人員信息公示第一榜》、電話錄音等證據予以證明。
本府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未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應當責令依法履職。本案被申請人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的信息公開申請予以答復,應當責令其依法履行法定職責。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六條之規定,復議決定如下:
責令被申請人依法處理。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