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株天政復字〔2024〕332號
申請人:劉某某,
地 址:株洲市天元區黃河南路228號
申請人:張某某,
地 址:株洲市天元區黃河南路228號
申請人:馬某某,
地 址:株洲市天元區黃河南路228號
申請人:羅某,
地 址:株洲市天元區黃河南路228號
申請人:陽某,
地 址:株洲市天元區黃河南路228號
申請人:譚某某,
地 址:株洲市天元區黃河南路228號
申請人:鄧某某,
地 址:株洲市天元區黃河南路228號
申請人:黃某某,
地 址:株洲市天元區黃河南路228號
申請人:廖某某,
地 址:株洲市天元區黃河南路228號
申請人:唐某,
地 址:株洲市天元區黃河南路228號
被申請人:株洲市天元區泰山路街道辦事處
地 址:株洲市天元區黃山路466號
負責人:肖斌,株洲市天元區泰山路街道辦事處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湖南一星律師事務所律師
劉某某、張某某等10位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株洲市天元區泰山路街道辦事處作出的《行政履責申請回復》侵犯其合法權益,于2024年12月31日向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本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經審查,于2025年1月7日依法予以受理,適用普通程序,聽取了雙方意見,現已復議終結。
申請人請求:確認被申請人的行政行為違法,依法撤銷被申請人于2024年12月16日作出的《行政履責申請回復》,責令被申請人依法履職。
申請人稱:2024年3月21日,被申請人轄區大嶺社區居委會在康馨佳園小區張貼公告:康馨佳園小區第二屆業主委員會工作換屆組成員名單,其中有王某某系3棟802業主。
2024年6月14日,株洲市天元區泰山路街道辦事處大嶺社區居委會在康馨佳園小區粘貼《征集康馨佳園小區第二屆業主委員會候選人員的通知》,其中有一條報名的限制條款:按時繳納物業費,剝奪了業主參與本小區公共事務管理的權利。但一部分業主還是報名了參選業委會候選人。2024年7月26日,已報名但沒有交物業費的業主都接到了大嶺社區電話通知,必須交物業費,否則不能參選。
王某某沒有退出換屆組名單,同時又報名了業委會候選人,且每次參加了會議。2024年12月1日,大嶺社區《康馨佳園小區第二屆業委會候選人公示》,王育沙自己選自己,成為9名候選人之一。業主們發現:1、王某某、譚某某均安裝了凸出不銹鋼防盜窗,屬于嚴重的違章建設范圍。2、王某某還是空置毛坯房,交房了10多年一直沒有居住,不能勝任業委會成員的基本工作。3、業主們強烈要求:換屆組的王某某自己給自己投票進了業委會候選人名單,還給其他人投了票,都是嚴重違規的!必須全部推倒重來!200多名業主聯合簽名,請求天元區泰山路街道辦事處依法履行政府的監督職能,依法撤銷大嶺社區2024年12月1日作出的《康馨佳園小區第二屆業委會候選人公示》,并在天元區泰山路街道辦事處的行政監督下,重新依法選舉新的業委會候選人名單。
2024年12月5日,申請人郵寄《行政履責申請書》給被申請人。被申請人12月6日收到。2024年12月16日,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履責申請回復函》稱沒有履行法定職責。被申請人違反了《物業管理條例》《湖南省物業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
被申請人稱:被申請人于2024年12月6日收到劉某某、張某某、馬某某、羅某、陽某某、譚某某、鄧某某、黃某某、廖某某、唐某的《行政履責申請書》, 內容為請求被申請人依法履行監督職能,依法撤銷大嶺社區2024年12月1日作出的《康馨佳園小區第二屆業委會候選人公示》,并在被申請人的行政監督下,重新依法選舉新的業委會候選人名單。被申請人于2024年12月16日作出《行政履責回復函》,并將回復函于2024年12月18日郵寄給申請人。
《康馨佳園小區第二屆業委會候選人公示》未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第一,2024年6月14日大嶺社區居委會公布的《征集康馨佳園小區第二屆業主委員會候選人員的通知》并未實質上影響康馨佳園業主的權益。大嶺社區居委會2024年10月26日張貼在康馨佳園小區公告欄內的《關于康馨佳園小區第二屆業主委員會候選人報名情況公布》顯示,康馨佳園小區第二屆業主委員會候選人的20個報名人員中,有多名欠繳物業費的業主報名參選第二屆業委會候選人;2024年11月30日公示的《康馨佳園小區第二屆業主委員會候選人名單》中,仍有欠繳物業費的業主。大嶺社區居委會并未限制未按時繳納物業費的業主參選康馨佳園小區第二屆業主委員會候選人。
對王某某、譚某某安裝凸出不銹鋼防盜窗,不屬于不符合《康馨佳園小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中關于業委會委員候選人條件的情形。《康馨佳園小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第二十三條規定業委會成員條件中第(6)項是規定“在小區內無私自搭建雜物間(含架空層,及樓頂)和明顯長期占用公用場地的行為”。本次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自薦/推薦報名、參與人數共計20人,經康馨佳園小區第二屆業主委員會換屆組選舉產生9名候選人,至于包括王某某、譚某某在內的候選人是否能當選,還需要康馨佳園小區的業主投票表決。對申請人《行政履責申請書》中所提及的王桂文已退出第二屆業委會委員候選人。申請人所稱王某某作為換屆組的成員,報名業委會候選人,參加會議,自己投票進業委會候選人名單還給其他人投票,沒有違反法律規定。即使王某某投票自己、投票其他業主成為第二屆業委會委員候選人,也是合法的,業委會委員候選人都是自薦或推薦產生的。《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第十四條規定,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由業主推薦或者自薦。王某某在成為業委會候選人后就再未參加換屆組會議。
經審理查明:2024年12月5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郵寄《行政履責申請書》,要求被申請人依法履行監督職能,撤銷大嶺社區2024年12月1日作出的《康馨佳園小區第二屆業委會候選人公示》,并在被申請人的行政監督下,重新依法選舉新的業委會候選人名單。
被申請人12月6日收到《行政履責申請書》后,于2024年12月16日作出的《行政履責申請回復函》稱:1、大嶺社區居委會2024年12月1日公布的《康馨佳園小區第二屆業委會候選人公示》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存在需撤銷的情形。2024年6月14日大嶺社區居委會公布的《征集康馨佳園小區第二屆業主委員會候選人員的通知》并未實質上影響小區業主的權益。大嶺社區居委會并未限制未按時繳納物業費的業主參選康馨佳園小區第二屆業主委員會候選人。2、本次業主委員會委員自薦/推薦人數共計20人,經康馨佳園小區第二屆業主委員會換屆組投票選舉產生9名候選人,至于候選人是否能當選,還需要廣大業主投票表決。3、對申請人反映的部分候選人安裝凸出不銹鋼防盜窗,不屬于不符合《康馨佳園小區議事規則》中關于業委會委員候選人條件的情形。4、對于申請人反映某候選人存在不符合候選人資格的情況,由換屆組調查審核,如確不符合業委會委員的條件,由換屆組重新確定一名候選人。5、對某候選人作為換屆組的成員,報名業委會候選人,且每次參加了會議,這沒有違反法律規定。6、某候選人作為換屆組的成員,為自己投票進業委會候選人名單,還給其他人投票嚴重違規,沒有依據。隨后,被申請人向申請人郵寄送達該《行政履責申請回復函》。
另查明,因康馨佳園首屆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尚未選舉產生第二屆業主委員會,目前由大嶺社區代行業主委員會職責。2024年3月21日,泰山路街道辦事處大嶺社區居民委員會張貼《公告》,康馨佳園小區第二屆業主大會換屆工作正式成立。2024年6月14日,大嶺社區在康馨佳園小區粘貼《征集康馨佳園小區第二屆業主委員會候選人員的通知》。截至2024年6月28日,大嶺社區居委會共收到了20名業主遞交的報名表,均予以登記。2024年10月25日,大嶺社區居委會在康馨佳園小區公示欄中公示了20位康馨佳園小區第二屆業主委員會候選人名單,名單中備注顯示已繳物業費候選人12名,欠繳物業費候選人8名。2024年11月30日大嶺社區居委會公示了《康馨佳園小區第二屆業主委員會候選人名單》。
再查明,2024年11月至2025年1月,被申請人物業辦公室工作人員多次參加康馨佳園小區業委會換屆相關會議。2025年1月25日,康馨佳園小區第二屆業主委員會換屆組在康馨佳園小區業主微信群內發布了康馨佳園小區第二屆業主委員會換屆組擴大會會議紀要有六項內容,其中包含通報了關于第二屆業主委員會候選人王桂文退出情況、換屆組一致通過了關于對第二屆報名業委會候選人重新進行審核的決定、原換屆組成員王某某因參選第二屆業主委員會候選人而退出換屆組產生的遞補問題以及在現有19名業委會候選人報名人員的基礎上,再廣泛發動小區業主補充征集積極參與的內容。
聽取意見過程中,本府工作人員根據申請書上載明的申請人羅某的聯系方式詢問其是否是本人申請的此次行政復議,羅某否認。
以上事實有《行政履責申請書》及郵寄信封復印件、《行政履責回復函》《康馨佳園小區第二屆業主委員會候選人名單》張貼照片、康馨佳園小區換屆組第二屆業主委員會表決結果、《康馨佳園小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報告》《大嶺社區會議簽到表》及照片、會議記要、微信群截圖、電話錄音等證據予以證明。
本府認為,根據《湖南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五條之規定:“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依法監督指導業主大會的成立、業主委員會的選舉等工作,督促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調解物業管理糾紛,協調物業管理與社區建設的關系。居(村)民委員會協助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開展物業管理相關工作,對業主大會籌備、召開及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日常工作進行具體指導。”
本案中,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于2024年12月16日作出的《行政履責申請回復函》違法而提起行政復議,要求予以撤銷并責令被申請人依法履職,其實質是認為被申請人未履行法定職責。但被申請人在案涉小區業委會換屆中一直積極履行相應的法定職責。在2024年12月至2025年1月間,被申請人積極參與換屆工作,多次派出物業辦工作人員參與小區換屆相關會議,指導監督社區、換屆組開展工作,督促其依法依規組織換屆選舉。被申請人收到《行政履責申請書》后作出了書面回復,告知申請人具體履職情況。
此外,被申請人向申請人作出的《行政履責申請回復函》實質上是對自身履職情況及小區換屆選舉情況的解釋說明,對申請人的權益義務不產生影響。目前案涉小區換屆選舉工作仍處于推選業主委員會候選人的階段。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九條,復議決定如下:
駁回申請人的全部行政復議請求。
申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2025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