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株天政復字〔2025〕54號
申請人:陳某某,男,
地 址:遼寧省丹東市鳳城市
被申請人: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地 址:株洲市天元區嵩山路188號
負責人:郭森,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局長
委托代理人:楊某,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工作人員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告知申請人受理或不受理投訴的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于2025年3月17日向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本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經審查,于2025年3月21日依法予以受理,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并聽取了雙方意見,現已復議終結。
申請人復議請求:確認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告知申請人受理或不受理投訴的行政行為違法。
申請人稱:申請人于2024年10月25日在快手店鋪“高冷小可優選的”購買了餐碗,購買后發現案涉產品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2024年12月16日,申請人通過掛號信形式投訴舉報至被申請人處,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告知申請人投訴是否受理。
被申請人稱:申請人投訴舉報天元區雷霄百貨商行銷售的餐盤沒有廠名廠址,執行標準,材質,工業生產許可證。被申請人于2024年12月23日收到申請人的信件后,于2024年12月27日對被投訴舉報人進行現場檢查。經查,被投訴舉報人在注冊地無實體店鋪、無實際經營行為注冊地經營。其經營者韓某身份地址為河南省許昌市,撥打注冊留存電話多次無人接聽。經系統查詢被申請人已于2023年12月4日已將該商行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通過申請人提供物流單號,查詢結果并未查詢到相關信息。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條第二款之規定,舉報由被舉報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平臺者的違法行為由其實際經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行政處罰地域管轄系行政違法發生地,被舉報商品網絡交易平臺地點為小紅書平臺所在地上海市黃浦區,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對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和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絡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的舉報,由其住所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對平臺內經營者的舉報,由其實際經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住所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先行收到舉報的,也可以予以處理”。被申請人不具有處理權限,并依法移送至平臺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依法處理。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的規定,被申請人決定不予立案,并通過全國12315平臺答復,告知申請人該舉報不屬于被申請人管轄范圍,被申請人決定不予立案。2025年1月11日,被申請人通過中國郵政EMS(1060662283536)方式告知反饋結果。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于2024年10月25日,在天元區雷霄百貨商行開設于小紅書平臺的店鋪“高冷小可優選”購買了餐碗一個,支付金額4.42元。2024年12月16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郵寄投訴舉報書(中國郵政XA50648863921),查詢結果顯示該郵件于2024年12月19日被簽收。2025年1月6日,被申請人作出株市監天元處告字(2025)第7-201號《關于對天元區雷霄百貨商行投訴舉報處置結果告知函》,告知申請人對其投訴依法不予受理;對其舉報,已將線索移送平臺所在地監管部門,決定不予立案。2025年1月11日,被申請人將前述告知函郵寄,并于2025年1月13日送達申請人。
以上事實有商品訂單截圖、商品外觀照片、《投訴舉報書》及物流查詢截圖、株市監天元處告字(2025)第7-201號《關于對天元區雷霄百貨商行投訴舉報處置結果告知函》及郵寄憑證、電話錄音等證據予以證明。
本府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具有本辦法規定的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投訴人。”本案被申請人未及時告知不予受理決定,鑒于被申請人后期已郵寄書面告知函給申請人,責令被申請人履行沒有意義,應當確認被申請人程序違法。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第三項,復議決定如下:
確認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告知申請人是否受理決定違法。
申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2025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