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終止決定書
株天政復字〔2025〕49號
申請人:陳某某,
被申請人: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對其舉報天元區燦鑫百貨商行的事項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侵犯其合法權益,于2025年3月14日向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本府于2025年3月20日予以受理。行政復議期間,申請人自愿撤回行政復議申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行政復議終止。
2025年4月21日
注:送當事人各一份,附卷備查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