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株天政復字〔2025〕47號
申請人:高某,男,
地 址:湖南省益陽南縣書香苑小區
被申請人: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地 址:株洲市天元區嵩山路188號
負責人:郭森,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局長
委托代理人:李雄,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工作人員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對其投訴株洲市天元區日正思百貨商行的事項作出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于2025年3月11日向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本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經審查,于2025年3月17日依法予以受理,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聽取了雙方意見,現已復議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通過全國12315平臺對申請人投訴作出的行政行為。
申請人稱:申請人在淘寶平臺“榮生堂中醫館”購買了商品“活絡效靈丹”,收到貨后發現該商品的生產許可證號SC為食品生產許可。該產品店鋪詳情頁面介紹宣傳:“氣血瘀滯化瘀手臂酸痛經絡受阻是不是有這些煩惱?氣血瘀滯內外瘡瘍腿臂疼痛血瘀不暢心肌梗塞經絡受阻”等。該產品為普通食品,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希望被申請人能夠予以查實,并督促商家聯系申請人協商處理此事。隨后申請人通過全國12315平臺提起投訴,被申請人查證后在2025年3月6日給予申請人回復,申請人對此回復不服。
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四條、第十九條,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交了能歐初步證明商家存在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規、規章行為的證據,根據該規定被申請人應當立案,但是在未找到被舉報人時可以中止調查,找到被舉報人后再次恢復調查,而不是直接不予立案。
經申請人在天眼查查詢,該企業成立日期為2024-08-23,地址為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區嵩山路街道黃河北路1318號大漢惠普軟件(湖南)信息產業園3棟廠房612-T260(集群注冊),屬于株洲市天元區。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的行為嚴重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且對申請人的權益造成了損失,應當重新審理申請人的投訴案件并作出合法處理。
被申請人稱:被申請人2025年1月6日接到關于申請人的投訴舉報線索后,被申請人執法人員于2025年3月6日到達該注冊地址進行現場核查,發現該地址為集群注冊地址,該商家并未在注冊地址經營。被申請人作出如下處理:1、根據被申請人執法人員現場核實,該地址并未發現其商戶在此經營,無實體店鋪,注冊留存電話無人接聽,無法聯系到負責人,案件調查無法取證,被申請人依法將該商行列入經營異常并在全國公示網進行公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的規定,被申請人決定不予立案。2、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對該商行所銷售的商品涉嫌虛假宣傳的違法行為,被申請人已將案件線索發函至淘寶平臺所在地的市場監督管理局進行調查(杭州市余杭區市場監督管理局)。3、現場核查后,被申請人執法人員于2025年3月6日在全國12315平臺告知申請人處置詳情。4、申請人于2025年3月11日提出行政復議,被申請人執法人員于2025年3月26日再次調查,并以書面形式寄出株市監天元處告字〔2025〕第6-B052號《關于對株洲市天元區日正思百貨商行投訴舉報處置結果告知函》,同時電話聯系申請人,并與其溝通解釋處理詳情。
被申請人已在《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規定的期限內履行了法定義務,事實清楚,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請求予以維持。
經審理查明:2025年1月3日,申請人在株洲市天元區日正思百貨商行開設于淘寶平臺的店鋪“榮生堂中醫館”購買了“南京同仁堂活絡效靈丹”一瓶,支付價款23.6元。商品從廣東省廣州市白云區發出,在湖南省益陽市被簽收(申通快遞單號:773332297461694)。2025年1月6日,申請人通過全國12315平臺進行投訴,內容為涉案商品生產許可為食品許可,在店鋪詳情頁面有“氣血瘀滯、內外瘡瘍、腿臂疼痛、血瘀不暢、心肌梗塞、經絡受阻”等字樣,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請求被申請人予以查實并聯系申請人協商處理。2025年1月7日,被申請人受理該投訴。2025年3月6日,被申請人對株洲市天元區日正思百貨商行住所地即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區嵩山路街道黃河北路1318號大漢惠普軟件(湖南)信息產業園3棟廠房612-T260進行現場檢查,經查,涉案商戶未在注冊地址實地經營。同日,被申請人通過12315平臺告知申請人投訴辦結反饋,內容為:“……經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管局工作人員現場核查,被投訴人未在登記地址經營,其登記的經營場所非實際經營地。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2022第二次修正)》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的規定,對電子商務平臺內經營者的投訴,由其實際經營地或者平臺經營者住所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我局已列入經營異常并且已移送到平臺所在地的市場監督管理局。建議向實際經營地或平臺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進行投訴。”2025年3月26日,被申請人作出株市監天元處告字〔2025〕第6-B052號《關于對株洲市天元區日正思百貨商行投訴舉報處置結果告知函》,告知申請人對其投訴不予受理。同日,被申請人郵寄該告知函,申請人于2025年3月27日簽收。
另查明,因通過登記的經營場所及經營者住所無法取得聯系,被申請人將株洲市天元區日正思百貨商行列入經營異常名錄。被申請人作出株天市監案移字〔2025〕6-B179號《案件線索移送函》,將案件違法線索移送至淘寶平臺所在地杭州市余杭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以上事實有購物訂單截圖、快遞照片、商品詳情頁截圖、全國12315截圖、湖南市場監管投訴舉報平臺投訴單、株天市監案移字〔2025〕6-B179號《案件線索移送函》、現場檢查筆錄及現場照片、株市監天元處告字〔2025〕第6-B052號《關于對株洲市天元區日正思百貨商行投訴舉報處置結果告知函》及物流信息、株洲市天元區日正思百貨商行公示信息截圖、電話錄音等證據予以證明。
本府認為,本案中被申請人接到投訴線索后受理了該投訴,后在現場核查時發現被投訴舉報人在注冊地無實體店鋪,屬集群注冊網絡經營,被申請人不具備處理權限,且將案件線索移送至有管轄權的市場監管部門。被申請人在受理案件之后,仍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二條、第十五條作出不予受理決定系適用法律錯誤。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復議決定如下:
撤銷被申請人對申請人投訴事項作出的行政行為,責令其依法處理。
申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2025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