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株天政復字〔2025〕46號
申請人:孫某某,男,
地 址:江蘇省蘇州市吳中區
被申請人: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地 址:株洲市天元區嵩山路188號
負責人:郭森,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局長
委托代理人:胡東勇,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工作人員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對其投訴舉報株洲市金飯碗米業有限公司的事項作出的處理決定侵犯其合法權益,于2025年3月6日向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本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經審查,于2025年3月12日依法予以受理,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聽取了雙方意見,現已復議終結。
申請人請求:確認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違法。
申請人稱:2025年3月5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投訴舉報株洲金飯碗米業有限公司售賣的產品虛假宣傳一事。被申請人在證據確鑿的情況下不予立案,錯誤適用法律法規。申請人反映的問題屬于消費欺詐,并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也不屬于輕微違法的范疇。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沒有綜合考量違法時長、違法次數等因素,不符合過罰相當的原則。如果被投訴舉報人不是初次違法,屬于屢教不改,還應加重處罰。被申請人錯用初次違法、輕微不予立案代替處罰,屬于變相縱容違法,濫用行政處罰裁量權。被申請人嚴重侵害申請人的知情權和監督權。被申請人應當證明被投訴舉報人是否符合初次違法,輕微免罰的要件,證據應當包含被投訴舉報人近三年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行政處罰記錄(應當包含無需公示或有公示時效的警告處罰,小額罰款)和消費者投訴舉報記錄結合判定。如不能依法提供有效證據,沒有法律依據,望貴府依法確認被申請人行政行為違法。
聽取意見過程中,被申請人表示其線上閱卷后認為被申請人提供的證據不足、證據缺乏關聯性,缺乏證明被投訴舉報人危害性輕微的證據。
被申請人稱:被申請人于2025年3月5日接到申請人通過全國12315平臺提交的投訴舉報單進行分流轉辦,由群豐市場監督管理所處理。被申請人執法人員于2025年3月6日對株洲金飯碗米業有限公司進行檢查,檢查情況反饋如下:
(1)金飯碗谷之然五色糙米的生產企業為株洲金飯碗米業有限公司,該企業提供了營業執照和食品生產許可證,證明株洲金飯碗米業有限公司具有合法的食品生產資質。
(2)株洲金飯碗米業有限公司提供了金飯碗谷之然五色糙米出廠檢驗報告,證明被舉報產品的質量符合產品執行標準Q/ZJFW0001S-2003。
(3)被申請人執法人員現場檢查該公司抖音平臺金飯碗米業店鋪的運營賬戶,未在金飯碗谷之然產品宣傳頁面發現被投訴的低卡內容的宣傳。該公司負責人表示該產品的宣傳頁面近期已更新,現未使用被投訴舉報的圖片及內容。
(4)該公司負責人對金飯碗谷之然五色糙米產品前期宣傳頁面中低卡糙米飯相關情況進行說明。該低卡糙米飯的圖片中展示了一款由糙米、蔬菜、肉類、蛋類等多種食材制作而成的健康美食。低卡糙米飯是介紹圖片的美食,并不是對公司所銷售的糙米進行低卡的宣傳。該公司負責人表示,如果因前期使用的圖片造成了消費者誤解,公司愿意給予該訂單退款處理。但產品質量不存在問題,對投訴舉報人提出的賠償訴求予以拒絕。
(5)經系統查詢,申請人(姓名:孫統志,性別:男,出生年月:1998年10月,身份證號碼:320322XXXXXX,電話:152XXXXX)通過全國12315平臺共計投訴2940次,舉報157次。其投訴舉報數量存在明顯異常,被申請人認為其投訴舉報數量超出合理生活消費需求。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認為金飯碗谷之然五色糙米產品宣傳過程中使用低卡糙米飯圖片但及時改正的行為,符合《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被申請人決定不予立案,并于2025年3月6日通過全國12315平臺將處理結果告知申請人。
經審理查明:2025年3月3日,申請人在被投訴舉報人株洲金飯碗米業有限公司開設于抖音平臺的店鋪“金飯碗米業”購買了“金飯碗谷之然五色糙米”,支付價款9.9元。2025年3月5日,申請人通過全國12315平臺進行投訴,內容為被投訴舉報人在平臺上宣稱產品為“低卡”存在欺詐消費者,請求退賠費用、賠償損失,并請求被申請人立案調查同時告知申請人是否立案是否接受調解。2025年3月6日,被申請人對株洲金飯碗米業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經查,株洲金飯碗米業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211MA4M12865E,營業執照和食品生產許可證均在有效期內,具有合法資質。被投訴舉報人提供了“金飯碗谷之然五色糙米”的出廠檢驗報告,該產品為質量合格產品。被申請人對被投訴舉報人的抖音平臺運營賬號進行檢查,被投訴舉報人已將案涉產品的宣傳頁面全面更新,刪除“低卡糙米飯”的圖片及描述。同日,被投訴舉報人作出《關于12315平臺投訴單的情況說明》,提出可以為申請人的訂單提供退款服務,但無法接受申請人的賠償訴求。
2025年3月6日,被申請人通過全國12315平臺對申請人的投訴進行辦結反饋,內容為:“經查,舉報事項不予立案,理由:我局執法人員接到舉報于2025年3月6日對株洲金飯碗米業有限公司進行相關情況核查,核查情況反饋如下:(1)金飯碗谷之然產品的生產企業為株洲金飯碗米業有限公司,該企業向執法人員提供了營業執照和食品生產許可證,證明株洲金飯碗米業有限公司具有合法的食品生產資質。(2)株洲金飯碗米業有限公司提供了金飯碗谷之然產品的出廠檢驗報告(生產批次20250303),證明被舉報產品的質量符合產品執行標準。(3)執法人員現場檢查該企業抖音運營賬號,未在該產品的介紹中發現被舉報圖片。企業表示被投訴內容已下架。(4)對于投訴舉報人提出的賠償訴求,企業明確表示產品質量不存在問題,愿意給予該訂單退款處理,但賠償訴求予以拒絕。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第一款,該企業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故我單位決定不予立案。執法人員建議您若對結果不滿意,可采取訴訟或者其他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以上事實有購物訂單截圖、商品照片、商品介紹頁截圖、《湖南市場監管投訴舉報平臺投訴單》、現場筆錄、《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株洲金飯碗米業有限公司檢驗報告》、電商平臺商品詳情頁截圖、《關于12315平臺投訴單的情況說明》、電話錄音等證據予以證明。
本府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經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三)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本案中被投訴舉報人已將案涉產品的宣傳頁面更新,刪除“低卡糙米飯”的圖片及描述,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被申請人作出舉報不予立案決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已履行其法定職責,并未對申請人的實體權利造成消極影響。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復議決定如下:
駁回申請人的行政復議請求。
申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2025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