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株天政復字〔2025〕44號
申請人:黃某某,男,
地 址:貴州省興仁市黃金路街道0號
被申請人: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地 址:株洲市天元區嵩山路188號
負責人:郭森,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局長
委托代理人:李雄,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工作人員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對其投訴事項作出的不予受理決定侵犯其合法權益,于2025年3月10日向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本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經審查,于2025年3月14日依法予以受理,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聽取了雙方意見,現已復議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受理決定并責令其依法受理。
申請人稱: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三條、第五條、第七條、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一條、第四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明確了消費關系為購買、使用商品、接受服務,明確了生產、銷售具有同等責任。涉案店鋪在被申請人轄區登記注冊并進行經營活動,被申請人具有處理該投訴事項的法定職責。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被申請人已經超過法定時效告知是否受理,屬于程序違法。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條,第三人屬于銷售者和生產者,被申請人不予受理屬于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申請人投訴舉報已經提交了《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九條所需材料,被申請人不予受理屬于認定事實不清。請依法支持申請人的全部復議請求并依法將線索移交紀檢監察處分。申請人要求查閱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被申請人稱:被申請人于2025年2月19日接到關于申請人的投訴舉報,稱其購買的產品CHOCOLATE英文與中文無對應關系,大字號聲稱開心果醬也未在配料表中標注其含量所占百分比,不能反映產品真實屬性。該產品未依據GB7718 按照添加量遞減順序排列。該產品使用主要原料為氫化植物油,與其執行標準要求代可可脂為主要原料不符,未規范標注配料表名稱。巧克力含量小于25%, 不能稱為巧克力制品。該產品70g 缺斤少兩,配料表食用油脂制品、干酪制品指代不明未展開標注原始配料。產品變形外觀與其執行標準感官要求不符。以上行為存在誤導消費者,違反國家法律的情形,違反食品安全法、消法及食品安全標準GB7718、28050等,請求被申請人從嚴從快查處。
2025年2月24日,被申請人執法人員到達株洲市儇茹云商貿有限公司注冊地址現場核查,發現為集群注冊地址,該店并未在注冊地址經營,被申請人對此舉報處理如下:1、根據現場核實,該地址并未發現其商戶在此經營,無實體店鋪,注冊留存電話一直無人接聽,無法聯系到負責人,案件調查無法取證,被申請人依法將該商行列入經營異常并在全國公示網進行公示。針對投訴,被投訴人未在登記地址經營,其登記的經營場所非實際經營地。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2022第二次修正)》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的規定,對電子商務平臺內經營者的投訴,由其實際經營地或者平臺經營 者住所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本行政機關不具有處理權限,依法不予受理。2、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2022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舉報由被舉報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對電子商務平臺內經營者的舉報,由其實際經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因為被舉報人的行為發生地不在本轄區內,所以該舉報不屬于被申請人管轄范圍。3、該商行涉嫌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食品的違法行為,被申請人已將案件線索移送至拼多多平臺所在地的市場監督管理局進行調查處理(上海市長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的規定,被申請人決定不予立案。4、現場核查后,被申請人執法人員2025年2月24日以書面形式寄出株市監天元處告字〔2025〕第6-B019號《關于對株洲市儇茹云商貿有限公司投訴舉報處置結果告知函》,同時電話聯系申請人,并與其溝通解釋。
經審理查明:2025年1月20日,申請人在株洲市儇茹云商貿有限公司開設于拼多多平臺的店鋪“法郎生巧屋”購買了甘納許生巧原味牛奶巧克力,支付價款22.8元。2025年2月18日,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郵寄的投訴舉報信。2025年2月24日,被申請人前往被投訴舉報人株洲市儇茹云商貿有限公司注冊地即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區嵩山路街道黃河北路1318號大漢惠普軟件(湖南)信息產業園3棟廠房612-A1725進行現場核查。經查,被投訴舉報人未在注冊地址實地經營。2025年2月25日,被申請人郵寄株市監天元處告字〔2025〕第6-B019號《關于對株洲市儇茹云商貿有限公司投訴舉報處置結果告知函》,告知申請人對其投訴不予受理,對其舉報不予立案并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作出株天市監移字(2025)6-B099號《案件線索移送函》將案件線索移送上海市長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另查明,2025年2月8日,因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聯系,被申請人將株洲市儇茹云商貿有限公司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以上事實有商品購買訂單截圖、投訴舉報掛號信及信封照片、株市監天元處告字〔2025〕第6-B019號《關于對株洲市儇茹云商貿有限公司投訴舉報處置結果告知函》及物流信息、株天市監移字(2025)6-B099號《案件線索移送函》及物流信息、電話錄音等證據予以證明。
本府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對平臺內經營者的投訴由其實際經營地或者平臺經營者住所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本案中,被申請人接到投訴線索后現場核查時發現被投訴舉報人在注冊地無實體店鋪,屬集群注冊網絡經營,被申請人不具備處理權限,已將案件線索移送至有管轄權的市場監管部門,同時被申請人已在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決定。被申請人作出的決定事實清楚,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應當予以維持。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之規定,復議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行為。
申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2025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