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株天政復字〔2025〕42號
申請人:趙某某,男,
地 址:山西省運城市平陸縣東街
被申請人: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地 址:株洲市天元區嵩山路188號
負責人:郭森,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局長
委托代理人:易劍,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工作人員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對其投訴舉報事項作出的不予立案結案反饋的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于2025年3月4日向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本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經審查,于2025年3月10日依法予以受理,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聽取意見過程中,申請人電話無法接通,聽取了被申請人意見,現已復議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2025年3月3日在全國12315平臺對申請人的投訴舉報事項作出的不予立案結案反饋之行政行為,責令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投訴舉報限期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申請人稱:申請人于2025年2月21日在湖南惟納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的天貓店鋪viicode旗艦店,購買了進口眼貼,訂單號4242776005314318401。該公司在網絡銷售平臺宣傳了該商品具有保濕,提拉緊致的化妝品功效。申請人收到貨后發現存在以下問題。1.經查詢該進口眼貼案信息,根據標簽上的備案號以及境內負責人公司均未查詢到任何相關信息,違反了《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十七條,應依據該條款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處罰。并且其化妝品功效未經審核功效評價,所以其宣傳保濕提拉緊致功效沒有事實以及法律依據,違反《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2.該商品宣傳保濕,提拉緊致的功效,按照《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化妝品的功效宣稱應當有充分的科學依據,應按照《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一款進行處罰。申請人2025年3月1日通過全國12315平臺向被申請人投訴舉報,3月3日被申請人認定其違法行為輕微不予立案。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認定事實不清楚,未依法履職。雖涉案產品單個銷售鏈接已下架,但是同款產品仍在銷售,且銷售量近7萬單,預估計銷售金額高達6300余萬元,非法獲利巨大,屬于情節惡劣。被申請人沒有對涉案商家進行處罰,不符合《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相應規定。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二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舉報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或者對舉報人實行獎勵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告知或者獎勵。被申請人沒有依法查處違規商家,更沒有依法給予申請人舉報獎勵,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申請人有復議資格。
被申請人稱:被申請人于2025年3月1日接到該舉報后,于2025年3月4日對湖南惟納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經查,商家正在經營,執法人員現場拍攝照片。該公司已辦理營業執照,現場為辦公場地,沒有存儲貨品。有一個產品樣品,產品名稱:維克特淡化氧眼貼,被申請人執法人員現場對其正反面拍照取證。該公司負責人現場提供了營業執照及身份證、供應商營業執照:上海洽顏商貿有限公司、國外產品檢測報告一份、購進憑證、銷量的截圖。被申請人執法人員要求該公司提供被舉報商品化妝品備案信息證明材料,該公司現場無法提供。該公司負責人現場陪同檢查,并立即將該商品鏈接下架,停止銷售。
因該公司已及時改正違法行為,違法事實影響面小,違法行為輕微,沒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的規定,被申請人決定不予立案。2025年3月3日16點13分,通過全國12315平臺方式告知申請人結果。
經審理查明:2025年2月24日,申請人在湖南惟納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開設于天貓平臺的viicode旗艦店,購買了維克特淡化氧眼貼3盒,支付價款1770元。購買訂單顯示,申請人已退款交易關閉。2025年3月1日,申請人通過全國12315平臺舉報其購買的涉案產品未能查詢到該進口眼貼相關信息,且其宣傳保濕、提拉、緊致功效沒有事實以及法律依據。違反了《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2025年3月1日,被申請人接到該舉報后,于2025年3月4日對湖南惟納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經查,商家正常經營,辦理了營業執照。現場為辦公場地,沒有存儲貨品,存有維克特淡化氧眼貼樣品一個。該公司負責人現場提供了供應商上海洽顏商貿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國外產品檢測報告一份、購進憑證、銷量的截圖。因該公司現場無法提供被舉報商品化妝品備案信息證明材料,將該商品鏈接下架停止銷售。被申請人認為案涉商家已及時改正違法行為,違法事實影響面小,違法行為輕微,沒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的規定,被申請人決定不予立案,并通過全國12315平臺告知申請人結果。
以上事實有購物訂單截圖、商品照片、全國12315平臺舉報單、現場檢查筆錄及現場照片、供應商上海洽顏商貿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國外產品檢測報告一份、進貨憑證的截圖、電話錄音等證據予以證明。
本府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四十四條:“被申請人對其作出的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適當性負有舉證責任。”本案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符合《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所規定的情形,屬于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應當依法撤銷。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復議決定如下:
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責令被申請人依法重新處理。
申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2025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