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株天政復字〔2025〕39號
申請人:袁某,女,
地址:株洲市荷塘區
被申請人: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地址:株洲市天元區嵩山路188號
負責人:郭森,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局長
委托代理人:尹華,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工作人員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未處理其請求刪除申請人在株洲農商法律咨詢服務有限公司工商登記中信息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于2025年2月28日向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本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經審查,于2025年3月6日依法予以受理,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聽取了雙方意見,現已復議終結。
申請人復議請求:請求被申請人刪除申請人在株洲農商法律咨詢服務有限公司工商登記。
申請人稱:株洲農商法律咨詢服務公司于2018年被株洲市公安局查封,被株洲市天元區稅務局吊銷,2021年6月15日,又被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吊銷。該公司在法律上也名存實亡,現申請人因生活困難要求被申請人刪除申請人的工商登記信息。但被申請人卻要求申請人按照正常公司的狀況走流程。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在工作中犯了教條主義,僵化主義,教條主義的錯誤。
被申請人稱:一、被申請人已依法處理申請人的投訴事項。申請人于2024年12月30日通過12345投訴后,被申請人已于2025年1月7日向被申請人通過12345平臺告知的投訴處理結果。被申請人已履行了法定告知職責。
二、被申請人已依法處理申請人的舉報事項。經調查株洲農商法律咨詢服務公司成立于2016年1月28日,被申請人于2021年6月15日吊銷其營業執照。申請人為該公司股東之一,出資額3萬元,占其公司股份比例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八條:“市場主體的一般登記事項包括:(一)名稱;(二)主體類型;(三)經營范圍;(四)住所或者主要經營場所;(五) 注冊資本或者出資額;(六)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或者負責人姓名。除前款規定外,還應當根據市場主體類型登記下列事項:(一)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非公司企業法人出資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二)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姓名及居所;(三)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名 稱或者姓名、住所、承擔責任方式;(四)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者姓名、住所、經營場所;(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 其他事項。”的規定,申請人要求刪除其在該公司里的工商登記信息的訴求屬于公司股東變更登記事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市場主體變更登記事項,應當自作出變更決議、決定或者法定變更事項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市場主體變更登記事項屬于依法須經批準的,申請人應當在批準文件有效期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的規定,該公司應按規定即自作出變更決議、決定或者法定變更事項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而申請人等尚未提供相應的資料,未進行申請。
經審理查明:株洲農商法律咨詢服務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211MA4L2RDJ6M,住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區天臺路123號華展金茂尚都2020號,成立于2016年1月28日,注冊資本300萬元(認繳),法定代表人:黃澤民。申請人系該公司股東,占股比例1%,認繳金額3萬元。2021年6月15日,被申請人根據當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第二百一十一條,吊銷該公司營業執照。目前該公司處于吊銷未注銷狀態。
申請人曾于2024年12月30日撥打123435熱線,要求被申請人為其辦理公司登記信息變更(消除其股東信息)。被申請人于2025年1月7日以短信形式告知處理結果。2025年1月8日,申請人再次向被申請人郵寄請求為其辦理消除個人股東信息的《申請》。被申請人于2025年1月16日再次通過短信告知申請人,因申請人無法提供股權變更所需的材料,因此無法為其辦理變更登記。
以上事實有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頁面關于株洲農商法律咨詢服務有限公司的截圖、內資企業登記基本情況表、郵件交寄單、《申請》、短信截圖等證據予以證明。
本府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二條:“公司登記事項包括:(一)名稱;(二)住所;(三)注冊資本; (四)經營范圍;(五)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六)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公司登記機關應當將前款規定的公司登記事項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第三十四條第一款:“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公司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依法作出的變更決議或者決定等文件。”以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市場主體變更登記事項,應當自作出變更決議、決定或者法定變更事項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本案申請人要求刪除其在株洲農商法律咨詢服務有限公司里的工商登記信息的訴求屬于公司股東變更登記事項,應當依法定程序辦理。申請人提出申請而未提交法律法規所需材料,被申請人履職條件未成就。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復議決定如下:
駁回申請人的行政復議請求。
申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