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株天政復字〔2025〕38號
申請人:高某,男,
地 址:湖南省益陽南縣書香苑小區
被申請人: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地 址:株洲市天元區嵩山路188號
負責人:郭森,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局長
委托代理人:李雄,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工作人員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對其投訴株洲市天元區米芷蕾商貿商行的事項作出的行政回復侵犯其合法權益,于2025年2月27日向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本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經審查,于2025年3月5日依法予以受理,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聽取了雙方意見,現已復議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通過全國12315平臺對申請人投訴事項作出的行政回復。
申請人稱:申請人在淘寶平臺“蕾蕾2店4618”購買了1瓶益血晶顆粒。申請人收到貨后發現該產品外包裝標識標簽沒有列明里面包裝規格,商家外包裝未標識產品標準代號和生產許可證編號,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商家產品并未標注產品標準代號和生產許可證編號,違反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申請人通過全國12315平臺提起投訴。被申請人查證后在2025年2月19日給予申請人回復,申請人對此回復不服。
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交了證據初步證明存在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規、規章的行為,被申請單位應當立案但是在未找到被舉報人時可以中止調查,找到被舉報人后再次恢復調查,而不是直接不予立案。申請人在天眼查查詢,被投訴企業成立日期:2024-09-14,地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區嵩山路街道黃河北路1318號大漢惠普軟件(湖南)信息產業園3棟廠房612-A664(集群注冊),屬于株洲市天元區。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的行為嚴重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且對申請人的權益造成了損失,應當重新審理申請人的投訴案件并作出合法處理。
被申請人稱:被申請人于2024年12月25日接到關于申請人的投訴線索后,被申請人執法人員于2025年2月19日到達被投訴人的注冊地址,發現為集群注冊地址,并未在注冊地址經營。被申請人作出如下處理:1、根據被申請人執法人員現場核實,該地址并未發現被投訴人在此經營,無實體店鋪,注冊留存電話無人接聽,無法聯系到負責人,被申請人依法將被投訴人列入經營異常并在全國公示網進行公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的規定,被申請人決定不予立案。2、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被投訴人涉嫌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食品的違法行為,被申請人已將案件線索發函至淘寶平臺所在地的市場監督管理局進行調查(杭州市余杭區市場監督管理局)。3、現場核查后,投訴內容被申請人執法人員在全國12315平臺已告知申請人處置詳情。4、被申請人執法人員于2025年3月6日再次對案件進行調查,并以書面形式寄出株市監天元處告字〔2025〕第6-B033號《關于對株洲市天元區米芷蕾商貿商行投訴舉報處置結果告知函》,同時電話聯系申請人,并與其溝通解釋處理詳情。
被申請人已在《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規定的期限內履行了法定義務,事實清楚,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請求予以維持。
經審理查明:2024年12月21日,申請人在被投訴人株洲市天元區米芷蕾商貿商行開設于淘寶平臺的店鋪“蕾蕾2店4618”購買了“益血晶”一瓶,支付價款14.4元。商品從安徽省亳州市寄出,在湖南省益陽市被簽收(物流單號:78866503471603)。2024年12月25日,申請人通過全國12315平臺進行投訴,內容為其購買的涉案商品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未標注產品標準代號和生產許可證編號,請求退賠費用、賠償損失。2024年12月26日,被申請人受理該投訴。2025年2月19日,被申請人對被投訴人住所地即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區嵩山路街道黃河北路1318號大漢惠普軟件(湖南)信息產業園3棟廠房612-A664進行現場檢查。經查,被投訴人未在注冊地址實地經營。2025年2月19日,被申請人在全國12315平臺作出辦結反饋:“經現場核查,被投訴人未在登記地址經營,其登記的經營場所非實際經營地。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2022第二次修正)》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的規定,對電子商務平臺內經營者的投訴,我局已列入異常,已移送到平臺所在地的市場監督管理局。由其實際經營地或者平臺經營者住所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本行政機關不具有處理權限?!?/span>2025年3月6日,被申請人作出株市監天元處告字(2025)第6-B033號《關于對株洲市天元區米芷蕾商貿商行投訴舉報處置結果告知函》。被申請人于2025年3月7日郵寄該告知函,申請人于2025年3月8日簽收(郵件號:1275777748001)。
另查明,2024年12月10日,因通過登記的住所或經營場所無法聯系涉案商戶,被申請人將株洲市天元區米芷蕾商貿商行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再查明,被申請人作出了株天市監案移字(2025)6-B048號《案件線索移送函》,將案件違法線索移送至杭州市余杭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以上事實有購物訂單截圖、商品照片、全國12315平臺投訴單、現場檢查筆錄及現場照片、株市監天元處告字(2025)第6-B033號《關于對株洲市天元區米芷蕾商貿商行投訴舉報處置結果告知函》及物流信息、株天市監案移字(2025)6-B048號《案件線索移送函》及物流信息、株洲市天元區米芷蕾商貿商行公示信息截圖、電話錄音等證據予以證明。
本府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對平臺內經營者的投訴由其實際經營地或者平臺經營者住所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本案中,被申請人接到投訴線索后現場核查時發現被投訴舉報人在注冊地無實體店鋪,屬集群注冊網絡經營,被申請人不具備處理權限,已將案件線索移送至有管轄權的市場監管部門。被申請人作出的決定事實清楚,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應當予以維持。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之規定,復議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對投訴事項作出的行政行為。
申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