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株天政復字〔2025〕36號
申請人:陳某,男,
地 址:上海市浦東新區宣秋鎮
被申請人: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地 址:株洲市天元區嵩山路188號
負責人:郭森,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局長
委托代理人:李雄,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工作人員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對其舉報株洲市岱滬百貨商行的事項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侵犯其合法權益,于2025年2月25日向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本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經審查,于2025年3月3日依法予以受理,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聽取了雙方意見,現已復議終結。
申請人請求: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責令被申請人重新對舉報事項進行處理。
申請人稱:申請人于2025年1月5日通過全國12315平臺向被申請人舉報株洲市岱滬百貨商行銷售假冒茅臺酒的行為,并提供了相關證據,包括購買憑證、產品鑒定結果等。被申請人于2025年1月22日通過12315平臺回復稱“不予立案”,理由是被舉報人未在其登記地址經營,且其實際經營地不在被申請人轄區內。被申請人未充分履行法定職責,適用法律錯誤,且未告知救濟途徑,嚴重侵犯了申請人的合法權利,特申請行政復議。
被申請人稱:被申請人于2025年1月5日接到申請人的舉報線索后,被申請人執法人員于2025年1月22日到達株洲市岱滬百貨商行注冊地址發現為集群注冊地址,該店也并未在注冊地址經營。根據被申請人執法人員現場核實,該地址并未發現其商戶在此經營,無實體店鋪,注冊留存電話無人接聽,無法聯系到負責人。因無法取證,被申請人依法將該商行列入經營異常并在全國公示網進行公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規定,被申請人決定不予立案。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規定,該商行涉嫌銷售假冒偽劣飛天茅臺酒的違法行為,被申請人已將案件線索發函至淘寶平臺所在地的市場監督管理局(杭州市余杭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進行調查。現場核查后,被申請人執法人員在全國12315平臺已告知申請人處置詳情。申請人于2025年2月25日提出行政復議,被申請人執法人員于2025年3月4日以書面形式再次寄出株市監天元處告字(2025)第6-B030號《關于對株洲市岱滬百貨商行投訴舉報處置結果告知函》。同時電話聯系申請人,并與其溝通解釋處理詳情。被申請人已在法定期限內履行了法定義務,事實清楚,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請求予以維持。
經審理查明:2024年12月25日,申請人在株洲市岱滬百貨商行開設于淘寶平臺的“醬緣酒業”店鋪購買了一瓶茅臺飛天53度,支付價款1258元。2025年1月5日,申請人通過全國12315平臺進行舉報,內容為:“本人于2024年12月25日在淘寶平臺醬緣酒業購買了一瓶飛天茅臺酒,付款1258元。12月28日收到商品后,發現該商品與官網宣傳不符,經中檢檢測報告證實為假冒品牌。訴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追究商家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的法律責任......特此投訴,請依法處理。”2025年1月22日,被申請人對株洲市岱滬百貨商行住所地即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區嵩山路街道蓮花路550號東湖小區9棟101號-6-597號進行現場核查。經查,涉案商戶未在注冊地址實際經營。同日,被申請人在全國12315平臺對申請人進行立案情況告知,內容為:“經查,舉報事項不予立案,理由:經現場核查,被舉報人未在登記地址經營,其登記的經營場所非實際經營地。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2022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舉報由被舉報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對電子商務平臺內經營者的舉報,由其實際經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被舉報人的行為發生地不在本轄區內,對于該舉報不屬于我局管轄范圍,我局決定不予立案。”2025年1月24日,被申請人作出了株天市監案移字〔2025〕6-B180號《案件線索移送函》,將案件違法線索移送至淘寶平臺所在地杭州市余杭區市場監督管理局。2025年3月5日,被申請人以書面形式寄出株市監天元處告字(2025)第6-B030號《關于對株洲市岱滬百貨商行投訴舉報處置結果告知函》,申請人于2025年3月6日簽收。
另查明,因通過登記的住所或經營場所無法聯系涉案商戶,被申請人已于2023年1月4日將株洲市岱滬百貨商行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以上事實有購物訂單截圖、商品照片、全國12315平臺截圖、湖南市場監管投訴舉報平臺舉報單、現場筆錄及現場照片、株洲市岱滬百貨商行公示信息截圖、株市監天元處告字(2025)第6-B030號《關于對株洲市岱滬百貨商行投訴舉報處置結果告知函》及物流信息、株天市監案移字〔2025〕6-B180號《案件線索移送函》及物流信息、電話錄音等證據予以證明。
本府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對平臺內經營者的投訴由其實際經營地或者平臺經營者住所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及《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條第二款規定,舉報由被舉報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平臺內經營者的違法行為由其實際經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本案中,被申請人接到投訴舉報線索后現場核查時發現被投訴舉報人在注冊地無實體店鋪,屬集群注冊網絡經營,被申請人不具備處理權限。被申請人作出的決定事實清楚,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應當予以維持。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之規定,復議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舉報不予立案的行政行為。
申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