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株天政復字〔2025〕33號
申請人:李某,男,
地址:長沙市天心區友誼路958號
被申請人:株洲市天元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地址:株洲市天元區株洲大道北一號高新大廈
負責人:王興濤,株洲市天元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局長
委托代理人:王志強,株洲市天元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工作人員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未對其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復侵犯其合法權益,于2025年2月17日向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本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經審查,于2025年2月21日依法予以受理,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聽取了雙方意見,現已復議終結。
申請人復議請求:確認被申請人未按時回復的行為違法。
申請人稱:申請人于2024年12月17日寄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郵寄快遞號為EMS:134932677521。被申請人于2024年12月18日簽收,截至今日仍然沒有收到任何回復與反饋,希望被申請人抓緊答復。
被申請人稱:根據被申請人的機構職能設定,相關株洲市天元區尚格名城濱江花園小區依法履行的物業監督職能不在被申請人處。
被申請人已于2025年2月24日對申請人回函告知相關內容不在被申請人審批、制作和保存。
經審理查明:2024年12月17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郵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申請公開以下內容:1、株洲市天元區尚格名城濱江花園小區物業招投標備案;2、株洲市天元區尚格名城濱江花園小區前期物業服務合同;3、株洲市天元區尚格名城濱江花園小區消防驗收備案;4、株洲市天元區尚格名城濱江花園小區物業服務區域劃分的相關文件;5、株洲市天元區尚格名城濱江花園小區物業管理用房清冊(包括配置圖紙和證明文件);6、株洲市天元區尚格名城濱江花園小區物業承接查驗協議、建設單位移交資料清單、查驗記錄和交接記錄;6、株洲市天元區尚格名城濱江花園小區設施設備的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8、株洲市天元區尚格名城濱江花園小區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2024年12月18日,被申請人簽收該郵件(郵寄單號:1349632677521)。2024年2月20日,被申請人作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告知申請人其申請公開的資料不由被申請人制作或保存。2025年2月25日,被申請人郵寄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申請人于2025年2月26日簽收(物流單號:1300698261611)。
以上事實有《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及物流信息、《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及物流信息、電話錄音等證據予以證明。
本府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對申請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復,鑒于被申請人在行政復議過程中已向申請人作出信息公開答復,而申請人仍要求確認該行政行為違法,應確認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行為違法。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五條,復議決定如下:
確認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行為違法。
申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