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株天政復字〔2025〕32號
申請人:吳某某,男,
地 址:江蘇省鹽城市大豐區
被申請人: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地 址:株洲市天元區嵩山路188號
負責人:郭森,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局長
委托代理人:李雄,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工作人員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對其舉報株洲市天元區豐娟麗百貨商行的事項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侵犯其合法權益,于2025年2月17日向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本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經審查于2025年2月21日依法受理,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聽取了雙方意見,現已復議終結。
申請人請求:請求責令被申請人履行法定職責。
申請人稱:申請人于2024年12月15日通過全國12315平臺向被申請人舉報株洲市天元區豐娟麗百貨商行虛假宣傳的違法問題,被申請人于2025年1月6日答復:經查,舉報事項不予立案。理由:經現場核查,被舉報人未在登記地址經營,其登記的經營場所非實際經營地。被申請人反饋回復內容明顯不當,認定事實不清,應予以撤銷,請求責令被申請人撤銷不予立案的答復并重新作出,同時要求被申請人依法履行自身法定職責。
被申請人稱:被申請人于2024年12月15日接到申請人的舉報線索后,被申請人執法人員到達涉案商戶注冊地址發現為集群注冊地址,該店也并未在注冊地址經營。根據被申請人執法人員現場核實,該地址并未發現其商戶在此經營,無實體店鋪,注冊留存電話無人接聽,無法聯系到負責人,因無法取證,被申請人依法將該商行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并在全國公示網進行公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規定,被申請人決定不予立案。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的規定,該商行涉嫌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食品和虛假宣傳的違法行為,被申請人已將案件線索發函至抖音平臺所在地的市場監督管理局(楊浦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進行調查?,F場核查后,被申請人執法人員在全國12315平臺已告知申請人處置詳情。申請人于2025年2月17日提出行政復議,被申請人執法人員于2025年2月25日以書面形式再次寄出株市監天元處告字(2025)第6-B018號《關于對株洲市天元區豐娟麗百貨商行投訴舉報處置結果告知函》。同時電話聯系申請人,并與其溝通解釋處理詳情。被申請人已在法定期限內履行了法定義務,事實清楚,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請求予以維持。
經審理查明:2024年12月11日,申請人在株洲市天元區豐娟麗百貨商行開設于抖音平臺的“天牧源內蒙特產”店鋪購買了4袋哈爾濱酸奶糕,支付價款10.8元。2024年12月15日,申請人通過全國12315平臺進行舉報,稱案涉商家在抖音店鋪銷售的酸奶膏宣傳為現做現發與實際不符,屬于嚴重的欺詐行為,請求依法查處。2025年1月6日,被申請人在全國12315平臺對申請人進行立案情況告知,內容為:“經查,舉報事項不予立案,理由:經現場核查,被舉報人未在登記地址經營,其登記的經營場所非實際經營地。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2022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舉報由被舉報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對電子商務平臺內經營者的舉報,由其實際經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被舉報人的行為發生地不在本轄區內,對于該舉報不屬于我局管轄范圍,我局決定不予立案。并且已移送到平臺所在地的市場監督管理局?!?/span>2025年1月10日,被申請人對株洲市天元區豐娟麗百貨商行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區嵩山路街道黃河北路1318號大漢惠普軟件(湖南)信息產業園3棟廠房612-T392進行現場核查。經查,涉案商戶未在注冊地址開展經營活動。同日,被申請人作出了株天市監案移字〔2025〕6-B153號《案件線索移送函》,將案件違法線索移送至抖音平臺所在地楊浦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提出本案行政復議申請后,被申請人于2025年2月25日以書面形式寄出株市監天元處告字(2025)第6-B018號《關于對株洲市天元區豐娟麗百貨商行投訴舉報處置結果告知函》,申請人于2025年2月26日簽收該告知函(物流單號:1060541120836)。
另查明,因通過登記的住所或經營場所無法聯系涉案商戶,被申請人于2025年2月24日將株洲市天元區豐娟麗百貨商行列入經營異常。
以上事實有購物訂單截圖、商品照片、全國12315平臺截圖、湖南市場監管投訴舉報平臺舉報單、現場筆錄及現場照片、株洲市天元區豐娟麗百貨商行(個體工商戶)公示信息截圖、株市監天元處告字(2025)第6-B018號《關于對株洲市天元區豐娟麗百貨商行投訴舉報處置結果告知函》及物流信息、株天市監案移字〔2025〕6-B153號《案件線索移送函》、電話錄音等證據予以證明。
本府認為,本案中,被申請人接到舉報線索后,在法定期限內做出回復,但被申請人向本府提交的證據未能證明其在作出舉報回復的當時對被舉報人進行過現場核查。鑒于被申請人在隨后對被舉報人登記場所進行了現場核查,查實被舉報人未在注冊地址有經營行為屬集群注冊,不應由被申請人管轄。且被申請人實際已將案件線索移送至有處理權限的平臺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局,已履行相應職責,未對申請人的實際權利產生消極影響,再次責令被申請人履職已無實際意義,應確認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行為違法。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五條,復議決定如下:
確認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行為違法。
申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