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區(qū)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株天政復字〔2025〕31號
申請人:姚某某,男,
地 址:湖南省株洲市蘆淞區(qū)
委托代理人:王希,株洲市蘆淞區(qū)誠信法律服務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被申請人: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
地 址:株洲市天元區(qū)黃河北路196號
負責人:羅浪,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局長
委托代理人:劉韜,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工作人員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于2025年1月20日作出的株公天(泰)決字〔2025〕第0068號《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侵犯其合法權益,于2025年2月14日向株洲市天元區(qū)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經(jīng)審查,本府于2025年2月20日依法受理本案,適用普通程序?qū)徖?/span>,聽取了雙方意見,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申請人請求:請求依法撤銷被申請人于2025年1月20日作出的株公天(泰)決字〔2025〕第0068號《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稱:被申請人作出的處罰決定,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執(zhí)法程序違法:
首先,該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不清,申請人姚衛(wèi)平與胡威并不認識,胡威應當向包工頭柳立要,根本不存在找申請人要。其次,胡威打著“要債”的幌子,糾集熊杰偉、熊單等8人前往申請人所居住的房屋內(nèi)進行所謂的“要債”,自從2025年1月18日晚開始對申請人“看牛”。19日凌晨三點,申請人只好和胡威等8人一起去了泰山路派出所報案。民警說只要沒有闖入你家,再為難你,可以打“110”報警,如果闖入你家了,那就是別的途徑來處理。目前這是經(jīng)濟糾紛,派出所不能處理。然后,申請人只能又回到自己家樓下,胡威等8人還是一起跟著申請人。直到19日下午3點許,申請人感覺身體不舒服上樓回家,然后,胡威就攜帶鐵制扳手,強行用扳手敲打并損壞申請人家大門,還對申請人出言謾罵、飆臟話,非法闖入申請人住宅的意圖十分明顯和迫切。胡威實施了這么多的違法行為,被申請人不查清楚、講明白,在決定書里面也未提半句。最后,胡威糾集熊杰偉、熊單共3人并自己攜帶扳手,強行用扳手敲打申請人家大門,還罵罵咧咧不休。在這種情形下,申請人為了制止胡威的違法行為,被迫將門打開。結(jié)果,剛一開門,胡威就一邊謾罵、一邊手持鐵質(zhì)扳手沖入申請人家里。當時,申請人發(fā)現(xiàn)情況緊急,擔心自己的生命危險,就隨手從鞋柜上的工具箱上抄起一把斧頭,用于自我防衛(wèi),申請人看到胡威已經(jīng)沖到自己面前身上了,申請人被迫后退并順手拿起斧頭的側(cè)面朝胡威頭上拍下去。結(jié)果斧頭的側(cè)面碰到了胡威的額頭上,導致胡威額頭出血了。當時,申請人第一時間就撥打了“110”,隨胡威一起來的人就打了“120”,然后,胡威就被“120” 送去醫(yī)院了。雖然胡威在申請人家里受傷,但究其原因,并不是申請人故意造成的,而是由于胡威糾集他人,并且手持兇器(鐵制扳手)非法闖入申請人住宅,還大肆謾罵申請人,敲打破壞申請人家里大門,這是典型的故意破壞申請人的私人財產(chǎn),胡威實施了這么多的違法行為,為什么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里面只字不提,而且對胡威至今沒有作出任何行政處罰,反而只對申請人予以行政處罰,這是典型的處罰不公,處罰錯誤。
被申請人稱:一、申請人的違法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充分。
2025年1月19日下午15時許,申請人與被侵害人胡威因債務糾紛問題而產(chǎn)生矛盾,被侵害人胡威便與工友熊杰偉、熊單等人前往株洲市天元區(qū)泰華一村申請人家中要債,在被侵害人胡威使用一把扳手敲門過程中,導致申請人情緒激動,后使用家中的一把木柄斧頭側(cè)面擊打胡威頭部,將胡威砸傷。
以上事實有申請人的陳述和申辯、被侵害人胡威的陳述、證人證言、戶籍資料、到案經(jīng)過等證據(jù)證實。
二、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程序合法。
首先,被申請人系合法的執(zhí)法主體,對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遵循了法定原則。其次,本案中被申請人依法保證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在對姚衛(wèi)平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已依法履行了告知義務。
三、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行政處罰量罰適當,適用法律正確。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之規(guī)定和湖南省公安廳頒布的湘公發(fā)[2022]號《湖南省公安廳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處罰款伍佰圓整的處罰決定量罰適當。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依據(jù)《湖南省公安廳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規(guī)定,申請人的行為屬于一般情節(jié)的違法行為。處罰基準: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本案中,申請人屬于年滿十八周歲的成年人,具備對自己手持斧頭擊打被侵害人胡威頭部會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認知,仍實施該違法行為,并造成了被侵害人胡威經(jīng)法醫(yī)部門鑒定為輕微傷的后果。且案發(fā)后,申請人未有主動投案,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的情節(jié),也沒有主動消除或者減輕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危害后果,也未對被侵害人胡威賠償醫(yī)藥費等合理費用,沒有取得被侵害人的諒解。
故申請人的行為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九條中規(guī)定的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的情形。
四、對申請人提出的復議請求應予以駁回。
申請人在《行政復議申請書》中稱:“不是申請人故意造成的,而是由于胡威糾集他人,并且手持兇器(鐵質(zhì)扳手)非法闖入申請人住宅,還大肆謾罵申請人,敲打破壞申請人家里大門,這是典型的故意破壞申請人的私人財產(chǎn)”,這些情形均不成立。
1、申請人與被侵害人胡威、證人熊杰偉、熊單之間系債務關系。2024年申請人負責承包了長沙新五洲光伏電器線路安裝工程項目,被侵害人胡威、證人熊杰偉、熊單系在其手下打工的工人,申請人一直拖欠被侵害人胡威、證人熊杰偉、熊單等人工資不給,被侵害人胡威和證人熊杰偉、熊單一直討要未果。
2、2019年1月19日2時許,申請人與被侵害人胡威、證人熊杰偉、熊單等人因債務問題自行前往株洲市公安局泰山路派出所協(xié)商,值班民警調(diào)解未果后,告知雙方債務問題屬于經(jīng)濟糾紛,可以去勞動部門申請勞動仲裁或轄區(qū)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3、在此期間,申請人的人身安全和財產(chǎn)并未遭受侵害。公安機關在2019年1月19日21時59分對申請人的詢問中問: “他們跟著你的時候,是否有限制你的人身自由等行為?”申請人答:“他們就幾個人輪班跟著我,沒有限制我的人身自由,然后一直跟我說薪水的事,我當天晚上不想回家主要是,我兒子在家里。我不想因為這個事影響我兒子休息”。
4、2025年1月19日當天,在株洲市天元區(qū)泰華一村1棟708號處警民警執(zhí)法記錄儀中記錄的處警視頻或截圖可以證實當時申請人、被侵害人胡威現(xiàn)場所在位置,被侵害人胡威、證人熊杰偉等人并未進入姚衛(wèi)平的天元區(qū)泰華一村1棟708的家中,當時的截圖照片也可以證實天元區(qū)泰華一村1棟708的房門并未遭到破壞。被侵害人胡威、證人熊杰偉的詢問筆錄也可以證實,是因為被侵害人胡威因為用手敲天元區(qū)泰華一村1棟708號的房門覺得手疼,隨手從門外鞋柜拿了一扳手敲門。上述情況可以證實申請人的人身安全和財產(chǎn)安全并未遭到侵害。
經(jīng)審理查明:2025年1月19日下午15時許,申請人與被侵害人胡威因債務糾紛問題而產(chǎn)生矛盾,被侵害人胡威便與工友熊杰偉、熊單等人前往株洲市天元區(qū)泰華一村的申請人家中要債。被侵害人胡威在申請人門外鞋柜獲得的一把扳手,在敲門過程使用。申請人開門后使用其家中的一把木柄斧頭側(cè)面擊打胡威頭部,將胡威砸傷,經(jīng)株洲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鑒定為輕微傷(株公物鑒(法臨)字〔2025〕60號《鑒定書》)。熊杰偉和申請人均通過110報警。被申請人接到110指令后出警,到達現(xiàn)場后,辦案民警將申請人和被侵害人胡威以及熊杰偉、熊單帶回派出所進行調(diào)查詢問。2025年1月20日,被申請人作出株公天(泰)決字〔2025〕第0068號《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決定對申請人行政拘留十日,并處罰款伍佰元整,當場送達申請人。
申請人已于2024年1月20日由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送至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執(zhí)行行政拘留十日,已執(zhí)行完畢。
以上事實有接報案登記表、詢問筆錄、抓獲經(jīng)過、株公天(泰)證保決字〔2025〕0021號《證據(jù)保全決定書》、扣押證物照片、執(zhí)法記錄儀視頻、株公天(泰)決字〔2025〕第0068號《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株公物鑒(法臨)字〔2025〕60號《鑒定書》、株公天(泰)執(zhí)通字〔2025〕第0043號《行政拘留執(zhí)行回執(zhí)》、電話錄音等證據(jù)予以證明。
本府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之規(guī)定:“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適用依據(jù)正確,程序合法,內(nèi)容適當?shù)模姓妥h機關決定維持該行政行為。”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本案中,申請人實施了持斧頭傷害胡威的違法行為,并造成了被侵害人胡威輕微傷的后果。案發(fā)后,申請人沒有主動消除或者減輕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危害后果,也未對被侵害人胡威賠償醫(yī)藥費等合理費用,也沒有取得被侵害人的諒解。被申請人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在自由裁量權基準范圍內(nèi)作出案涉行政處罰決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適用依據(jù)正確,程序合法,內(nèi)容適當,應當予以維持。
綜上所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之規(guī)定,復議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株公天(泰)決字〔2025〕第0068號《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株洲市天元區(qū)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