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株天政復字〔2025〕30號
申請人:李某,男,
地址:山東省菏澤市牡丹區
被申請人: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地址:株洲市天元區嵩山路188號
負責人:郭森,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局長
委托代理人:李雄,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工作人員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對其投訴舉報株洲市天元區芮白柏百貨商行的事項作出的舉報不予立案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于2025年2月13日向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本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經審查,于2025年2月19日依法予以受理,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聽取了雙方意見,現已復議終結。
申請人復議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舉報不予立案回復,并重新對違法行為進行查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進行處罰。
申請人稱:申請人于2024年12月27日在株洲市天元區芮白柏百貨商行(個體工商戶)經營的拼多多店鋪“頂端食物鏈”購買了青花瓜子(訂單號241227-404173647463082),后發現商家銷售產品為假貨,故向被申請人進行舉報。2025年2月8日,申請人收到被申請人作出的株市監天元處告字(2025)第6-B013號《關于對株洲市天元區芮白柏百貨商行投訴舉報處置結果告知函》,申請人不服遂復議。被申請人認為被舉報人未在登記地址經營,其登記的經營場所非實際經營地,不符合《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的不予立案的情形,本案符合《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的條件,應當立案。被申請人未發現該商行在注冊地實地經營,應按照法律法規對其進行行政處罰,而非簡單地拉入異常,對商家無實質性影響。被申請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不正確,該立案不立案,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懇請復議機關保障申請人的閱卷權利。
被申請人稱:被申請人于2025年1月26日接到申請人的投訴舉報線索后,于2025年2月6日執法人員到達被舉報人株洲市天元區芮白柏百貨商行的注冊地址現場核查,發現為集群注冊地址。被申請人對此舉報做出如下處理:1、根據被申請人執法人員現場核實,該地址并未發現其商戶在此經營,無實體店鋪,注冊留存電話一直無人接聽,無法聯系到負責人,無法取證,被申請人依法將該商行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并在全國公示網進行公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的規定,被申請人決定不予立案。2、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2022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舉報由被舉報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對電子商務平臺內經營者的舉報,由其實際經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被舉報人的行為發生地不在本轄區內,對于該舉報不屬于被申請人管轄范圍。該商行涉嫌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食品的違法行為,被申請人已將案件線索移送至拼多多平臺所在地的市場監督管理局(上海市長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進行調查處理。3、現場核查后,被申請人執法人員于2025年2月6日以書面形式寄出株市監天元處告字(2025)第6-B013號《關于對株洲市天元區芮白柏百貨商行投訴舉報處置結果告知函》,同時電話聯系申請人,并與其溝通解釋。
經審理查明:2024年12月27日,申請人在被舉報人株洲市天元區芮白柏百貨商行開設于拼多多平臺的店鋪“頂端食物鏈”購買了青花瓜子共18斤,支付價款315.8元。商品從河南省鄭州市發出,在山東省菏澤市被簽收(物流單號:78471118997870)。2025年1月20日,申請人郵寄《投訴舉報書》(物流單號:XA80814024937),申請人稱其在被舉報人處購買的涉案商品存在質量問題、包裝標簽瑕疵、涉嫌售假等問題,請求被申請人查處該商家并退賠費用。2025年1月23日,被申請人簽收該信件。2025年2月6日,被申請人對株洲市天元區芮白柏百貨商行的住所地即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區嵩山路街道黃河北路1318號大漢惠普軟件(湖南)信息產業園3棟廠房612-T455進行現場檢查。經查,被舉報人未在注冊地址實地經營。同日,被申請人作出株市監天元處告字〔2025〕第6-B013號《關于對株洲市天元區芮白柏百貨商行投訴舉報處置結果告知函》,告知申請人對其投訴事項不予受理,舉報事項不予立案,被申請人已將案件違法線索移送至拼多多平臺所在地上海市長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協助處理。
另查明,被申請人通過株市監移〔2025〕6-B033號《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將案件違法線索移送至拼多多平臺所在地上海市長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再查明,2025年1月2日,因通過登記的住所或經營場所無法聯系,被申請人將株洲市天元區芮白柏百貨商行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以上事實有購物平臺截圖、訂單截圖、投訴舉報信及物流信息、現場筆錄及現場照片、株市監天元處告字〔2025〕第6-B013號《關于對株洲市天元區芮白柏百貨商行投訴舉報處置結果告知函》及物流信息、株市監移〔2025〕6-B033號《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個體工商戶公示信息截圖、電話錄音等證據予以證明。
本府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及《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舉報由被舉報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平臺內經營者的違法行為由其實際經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本案中,被申請人接到舉報線索后現場核查時發現被舉報人未在注冊地址實地經營,屬集群注冊,不應由被申請人管轄。故被申請人將案件線索移送至案涉網購平臺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局,并在法定期限內告知申請人,符合法律規定,也未對申請人的實際權利產生消極影響。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復議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舉報不予立案的行政行為。
申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2025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