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株天政復字〔2025〕27號
申請人:朱某某,男,
地址:四川省達州市大竹縣竹海路東段1146號
被申請人: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地址:株洲市天元區嵩山路188號
負責人:郭森,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局長
委托代理人:李雄,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工作人員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于2025年1月26日在全國12315平臺對其舉報事項作出不予立案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于2025年2月5日向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本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經審查,于2025年2月10日依法予以受理,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聽取了雙方意見,現已復議終結。
申請人復議請求:撤銷被申請人在全國12315平臺作出的舉報不予立案的行政行為,責令被申請人限期重新作出處理。
申請人稱:2025年1月2日,申請人通過拼多多平臺購買涉案商家宣稱可增強體質的產品。申請人收到商品后發現,該產品僅為普通食品,卻以保健功效進行虛假宣傳。申請人于2025年1月7日通過全國12315平臺向被申請人實名舉報(工單號1430211002025010709979667),要求查處涉案商家虛假宣傳及不正當競爭的行為。被申請人于2025年1月26日以被舉報人不在登記地址經營,非本轄區管轄為由決定不立案,但未對舉報的違法問題作出任何實質性回應。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程序違法,未全面履行調查職責,未依法核查管轄權問題。被申請人未要求拼多多平臺提供商家實際經營信息,亦未對商家虛假登記行為立案調查,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消費者權益保護十大案例亦明確電商違法行為可由違法結果發生地或平臺所在地管轄。商家存在虛假宣傳行為,被申請人未履職導致違法后果擴大。
聽取意見過程中,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對其舉報事項不予立案未實質回應核心違法問題,被申請人未全面履職程序違法、實體違法,商家存在違法行為符合舉報立案條件。
被申請人稱:被申請人2025年1月7日接到申請人的投訴舉報線索后,被申請人執法人員于2025年1月26日到達被舉報人株洲市天元區柴谷山商貿商行注冊地址發現該地址為集群注冊地址,被申請人對此舉報做出如下處理:1、根據被申請人執法人員現場核實,該地址并未發現其商戶在此經營,無實體店鋪,注冊留存電話無人接聽,無法聯系到負責人,案件調查無法取證,被申請人依法將該商行列入經營異常并在全國公示網進行公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的規定,被申請人決定不予立案。2、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該商行涉嫌虛假宣傳及好評返現的違法行為,被申請人已將案件線索發函至拼多多平臺所在地的市場監督管理局(上海市長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進行調查。3、現場核查后,被申請人執法人員在全國12315平臺已告知申請人處置詳情。4、申請人于2025年2月5日提出行政復議,被申請人執法人員2025年3月7日再次調查,并以書面形式再次寄出株市監天元處告字〔2025〕第6-B034號《關于對株洲市天元區柴谷山商貿商行投訴舉報處置結果告知函》,同時電話聯系舉報人,并與其溝通解釋處理詳情。
經審理查明:2025年1月2日,申請人在被舉報人株洲市天元區柴谷山商貿商行開設于拼多多平臺的店鋪“靖媛食品1”購買了免疫球蛋白壓片糖果,支付價款5.9元。商品從廣東省廣州市發出,在四川省達州市被簽收(物流單號:JT5340840914867)。2025年1月7日,申請人通過全國12315平臺進行舉報,反映其在被舉報人處購買的商品涉嫌虛假宣傳等違法行為,請求被申請人立案查處。2024年1月26日,被申請人對被舉報人住所地即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區嵩山路街道黃河北路1318號大漢惠普軟件(湖南)信息產業園3棟廠房612-A1099進行現場檢查。經查,被舉報人未在注冊地實際經營。同日,被申請人在全國12315平臺上對申請人進行立案反饋,告知其舉報事項不予立案。2025年3月7日,被申請人作出株市監天元處告字〔2025〕第6-B034號《關于對株洲市天元區柴谷山商貿商行投訴舉報處置結果告知函》,告知申請人對其舉報事項不予立案,將案件線索移送至拼多多平臺所在地上海市長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處理。2025年3月8日,被申請人郵寄該告知函,申請人于2025年3月9日簽收。
另查明,被申請人通過株市監移〔2025〕6-B204號《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將案件違法線索移送至拼多多平臺所在地上海市長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再查明,2025年3月7日,因通過登記的住所或經營場所無法聯系,被申請人將株洲市天元區柴谷山商貿商行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以上事實有購物平臺截圖、訂單截圖、全國12315平臺截圖、湖南市場監管投訴舉報平臺舉報單、現場筆錄及現場照片、株市監天元處告字〔2025〕第6-B034號《關于對株洲市天元區柴谷山商貿商行投訴舉報處置結果告知函》及物流信息、株市監移〔2025〕6-B204號《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個體工商戶公示信息截圖、電話錄音等證據予以證明。
本府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及《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舉報由被舉報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平臺內經營者的違法行為由其實際經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本案中,被申請人接到舉報線索后現場核查時發現被舉報人未在注冊地址實地經營,屬集群注冊,不應由被申請人管轄。故被申請人將案件線索移送至案涉網購平臺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局,并在法定期限內告知申請人,符合法律規定,也未對申請人的實際權利產生消極影響。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復議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舉報不予立案的行政行為。
申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2025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