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株天政復字〔2025〕26號
申請人:李某某,女,
地 址:株洲市天元區黃河南路
被申請人:株洲市天元區栗雨街道辦事處
地 址:株洲市天元區栗雨東路
法定代表人:黃亮,株洲市天元區栗雨街道辦事處主任
委托代理人:言彪,株洲市天元區栗雨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
申請人李玲嬌認為被申請人株洲市天元區栗雨街道辦事處2025年1月21日對其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侵犯其合法權益,于2025年1月26日向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經本府審查于2025年2月7日依法予以受理,適用普通程序,延期三十日審理,聽取了雙方意見,現已復議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責令被申請人依法重新作出信息公開答復。
申請人稱:申請人于2010年4月購買了村民黃光球夫妻農村用地房屋(房屋編號是東方驛境項目紅線范圍編號為44#),該房屋于2024年11月1日被區政府及被申請人違法強拆,申請人書面向被申請人信息公開申請內容共計三項如下:1、請求信息公開參與實施天元區東方驛境項目紅線范圍內編號為44#房屋征收、拆遷的行政單位拆除房屋現場負責人姓名及現場工作人員姓名。2、請求信息公開實施拆除天元區東方驛境項目紅線范圍內編號為44#房屋建筑公司單位名稱。3、請求信息公開實施拆除天元區東方驛境項目紅線范圍內編號為44#房屋建筑公司經營房屋拆除許可資質復印件。
申請人認為:1、被申請人答復程序違法。被申請人未書面告知申請人具體的行政復議機構及人民法院名稱;2、被申請人適用法律條款(條例)錯誤。被申請人沒有履行任何法律程序,強拆了申請人擁有使用權的住房,根據公務員法及相關執法條例,參與違法強拆的工作人員必須通過考試合格,持證上崗并佩戴相應工作牌,強拆現場及辦公場所應公示這些信息。通過申請人數次查看強拆錄像及辦公場所查看有許多強拆人員根本不是政府征收辦及具有行政執法職責的人員,這些人員參與強拆申請人房屋行為是涉嫌職務犯罪的行為。被申請人以信息公開條例第十六條(二)“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以及行政執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上述信息應當公開的,從其規定”來搪塞不予公開是為了掩護(保護)這些在強拆房屋過程中涉嫌違法犯罪人員。3、被申請人聘請的拆除房屋機構是否具有相應資質屬于依申請公開范疇。根據申請人通過強拆現場錄像查詢,被申請人聘請的拆除房屋的所有機械設施均不是具有相應拆除建筑物資質單位,強拆申請人的房屋行為同樣涉嫌違法犯罪。申請人的信息公開屬于條例依申請公開范疇。
被申請人稱:2006年4月20日,黃光球依法取得〔2006〕第25號株洲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區農村居民個人建房用地批準書。因東方驛境項目紅線范圍內黃光球房屋編號有28#、28-1#、44#,黃光球與征收部門簽訂了《株洲市房屋拆遷各項補償(助)總表》、《房屋征購安置協議》及《違法建筑拆除協議》。2024年12月27日產權人黃光球與申請人李玲嬌在天元區信訪局調解室達成《征地拆遷款分款協議》。申請人李玲嬌從黃光球的征收款中獲得人民幣陸拾萬元(¥60萬元),申請人李玲嬌已在該協議上簽字確認。另外,根據現行法律法規規定,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禁止在該集體土地上實施房屋買賣行為,況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二百零九條第一款“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已作出了明確規定,黃光球的被征收房屋物權效力截至拆除時并未發生任何變動,故申請人李玲嬌與黃光球之間的《房屋買賣協議》不發生物權變動效力,申請人李玲嬌不是案涉房屋合法產權人。因此,已對黃光球支付對價的征收部門依法征收并依協議拆除黃光球編號28#、28-1#、44#房屋符合征收規定。
2025年1月20日,申請人通過中國郵政EMS1241960869002特快專遞向被申請人郵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2025年1月21日,被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通過中國郵政EMS1394001030621特快專遞向申請人郵寄送達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被申請人履行了法定職責。為確保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的相關人身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被申請人對申請人所申請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公開。
經審理查明:2025年1月20日,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郵寄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主要內容為“1、請求信息公開參與實施天元區東方驛境項目紅線范圍內編號為44#房屋征收、拆遷的行政單位拆除房屋現場負責人姓名及現場工作人員姓名。2、請求信息公開實施拆除天元區東方驛境項目紅線范圍內編號為44#房屋建筑公司單位名稱。3、請求信息公開實施拆除天元區東方驛境項目紅線范圍內編號為44#房屋建筑公司經營房屋拆除許可資質復印件”2025年1月21日,被申請人作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主要內容為:“本機關于2025年1月20日收到您(你單位)通過信函提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您申請公開的1、參與實施天元區東方驛境項目紅線范圍內編號為44#房屋征收、拆遷的行政單位拆除房屋現場負責人姓名及現場工作人員姓名;2、實施拆除天元區東方驛境項目紅線范圍內編號為44#房屋建筑公司單位名稱;3、實施拆除天元區東方驛境項目紅線范圍內編號為44#房屋建筑公司經營房屋拆除許可資質復印件均屬于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過程性信息以及行政執法案卷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本機關不予公開。”2025年1月21日,被申請人將《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郵寄送達給申請人,申請人于2025年1月22日簽收。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予以認定:《株洲市天元區栗雨街道辦事處信息公開申請表》及EMS郵政特快專遞郵寄憑證、《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及EMS郵政特快專遞郵寄憑證等。
本府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四十八條:“行政復議機構應當自行政復議申請受理之日起七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本案中,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認為其要求公開的信息屬于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過程性信息以及行政執法案卷信息,決定不予公開,但并未提供案涉信息系執法案卷信息的證據材料,作出行政行為的依據不足,應當依法撤銷。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復議決定如下:
撤銷被申請人于2025年1月2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責令被申請人依法重新作出信息公開答復。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