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
株天政復字〔2025〕24號
申請人:羅某某,
被申請人: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告知申請人投訴是否受理侵犯其合法權益,于2025年1月24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請求確認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告知申請人投訴受理的決定違法。經審查,本府認為:本案中被申請人告知投訴是否受理的行為,系被申請人在處理投訴事項中實施的過程性行政行為,不具有終局性,申請人不能單獨就此過程性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故申請人的復議申請不符合提起行政復議申請的法定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不予受理申請人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5年2月5日
注:送申請人一份,附卷備查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