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株天政復字〔2025〕21號
申請人:李某,男,
地址:株洲市天元區嵩山街道經世龍城31棟2104
被申請人:株洲市天元區消防救援大隊
地址:株洲市天元區黃山路224號
負責人:何衛國,株洲市天元區消防救援大隊大隊長
委托代理人:李林佚,株洲市天元區消防救援大隊工作人員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對其作出的《關于〈履行法定職責申請書〉的回復》侵犯其合法權益,于2025年1月22日向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本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經審查,于2025年1月27日依法予以受理,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聽取意見過程中申請人電話無法接通,聽取了被申請人意見,現已復議終結。
申請人復議請求:確認被申請人作出的《關于〈履行法定職責申請書〉的回復》違法,并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回復。
申請人稱:申請人于2024年12月13日向被申請人郵寄了《履行法定職責申請書》,郵政單號為1345487276121,郵政查詢系統顯示該信件于2024年12月14日簽收。信件內容是請求被申請人依法對株洲市天元區經世龍城小區的物業企業株洲皇城物業公司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的行為進行查處且將履行法定職責結果進行書面答復。目前申請人收到被申請人的回復中未告知是否立案,屬流程違規。
被申請人稱:一、核查情況。2024年12月20日,株洲市消防救援支隊指派被申請人對申請人提出的《履行法定職責申請書》進行核查。被申請人于2024年12月24日派員到經世龍城小區現場進行核查,針對申請人反映的經世龍城小區長期出現樓道消防通道堵塞,堆放雜物的問題進行檢查,抽查發現部分樓層堆積雜物,存在火災隱患,株洲皇城物業公司已當場安排人員將該棟公共區域雜物清理干凈,消除了火災隱患,由于火災隱患已當場整改完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湖南省消防救援機構行政處罰案件裁量指導意見》第十二條,依法不予處罰;針對申請人反映的消防控制室無人值班且持證人數不符合標準的問題進行核查,現場核查時該小區一期總消防控制室有兩名持中級消防設施操作員證的值班人員在崗,控制室值班人員中有3人持有中級消防設施操作員證,還有3人已在消防職業技能考試鑒定網報名,針對上述持證人數不足的問題依法責令小區物業服務企業限期改正。2025年1月21日被申請人進行到期復查,發現該小區消防控制室有4名持有中級消防操作員證的人員,其中2人在崗值班,復查合格。
二、回復情況。根據2024年12月24日的現場核查情況,被申請人已于2024年12月25日將核查及處理相關內容書面回復當事人。
經審理查明:2024年12月13日,申請人向株洲市消防救援支隊郵寄《履行法定職責申請書》,反映株洲市天元區經世龍城小區的物業株洲皇城物業公司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樓道消防通道長期堵塞、消控室經常無人值班等問題,株洲市消防救援支隊于2024年12月14日簽收(物流單號:1345487276121)。2024年12月20日,株洲市消防救援支隊通過電子郵箱將該案轉辦至被申請人處。2024年12月24日,被申請人工作人員到株洲市天元區經世龍城小區進行現場核查。經抽查,該小區部分樓層堆積雜物,該小區物業公司株洲皇城物業公司安排人員進行了現場整改;該小區消防控制室值班持有消防設施操作員證的人員不足,責令小區物業限期改正。被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和《湖南省消防救援機構行政處罰案件裁量指導意見》第十二條對該小區物業公司不予處罰。2024年12月25日,被申請人作出《關于〈履行法定職責申請書〉的回復》,告知申請人其進行現場核實抽查以及該小區的整改情況。2024年12月27日,被申請人郵寄該回復,申請人于2025年1月2日簽收。
2025年1月21日,被申請人對株洲市天元區經世龍城小區進行復查,該小區消防控制室有4名持有中級消防操作員證的人員,其中兩人在崗,復查合格。
以上事實有《履行法定職責申請書》及物流信息、電子郵箱截圖、消防監督檢查記錄及現場照片、《關于〈履行法定職責申請書〉的回復》及物流信息、電話錄音等證據予以證明。
本府認為,根據《消防監督檢查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按照下列時限,對舉報投訴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進行實地核查:(一)對舉報投訴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設施的,應當在接到舉報投訴后二十四小時內進行核查;”本案中,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的舉報后,到案涉小區進行了現場核查。抽查發現部分樓層堆積雜物的問題,當場責令案涉小區物業公司立即改正;被申請人現場核查發現小區一期總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持證上崗不規范的問題,責令該物業限期改正,并將處理情況告知了申請人。但被申請人收到轉辦后直至2024年12月24日才進行核查,不符合“二十四小時內進行核查”的法律規定。鑒于本案中案涉小區物業公司已針對發現的問題整改完成,被申請人也已履行法定的核查和告知義務,責令被申請人履職已無意義。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五條,復議決定如下:
確認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行為違法。
申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