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株天政復字〔2025〕16號
申請人:許某某,男,
地 址:山東省青島市膠州市三里河辦事處富康老年公寓
被申請人: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地 址:株洲市天元區嵩山路188號
負責人:郭森,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局長
委托代理人:李雄,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工作人員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對其舉報株洲市天元區芳淺百貨商行的事項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侵犯其合法權益,于2025年1月16日向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本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經審查,于2025年1月22日依法予以受理,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聽取了雙方意見,現已復議終結。
申請人復議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于2024年11月26日在全國12315平臺作出的對舉報編號“1430211002024110637763520”不立案的決定告知。
申請人稱:其于2024年10月28日在拼多多平臺店鋪“后宮養生”付款5.1元購買了一款名為“精品決明子”(100克)袋裝商品一份,訂單編號:241028-297439138111726,收到商品后發現涉案商品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無任何標簽信息,有重大食品安全隱患。申請人在全國12315平臺進行實名舉報。被申請人在全國12315平臺作出不予立案的回復。申請人不服,認為:被申請人具有法定職權,但接到申請人的舉報線索后,并未進行調查,作出不予立案決定,證據不足,缺乏法律依據。申請人提供的舉報線索為多項,被申請人并未全面核查,只是形式回復。
被申請人稱:被申請人接到申請人的舉報線索后于2024年11月26日到達被舉報人株洲市天元區芳淺百貨商行注冊地址核查,發現為集群注冊地址,該店也并未在注冊地址經營。被申請人處理如下:1、根據現場核實,該地址并未發現其商戶在此經營,無實體店鋪,注冊留存電話一直無人接聽,無法聯系到負責人,無法取證,被申請人依法將該商行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并在全國公示網進行公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的規定,被申請人決定不予立案。2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該商行涉嫌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食品和虛假宣傳的違法行為,被申請人已將案件線索發函至拼多多平臺所在地的市場監督管理局進行調查(上海市長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3、現場核查后,被申請人在全國12315平臺已告知當事人處置詳情。4、2025年1月23日,舉報人提出行政復議材料,被申請人以書面形式再次寄出《關于對株洲市天元區芳淺百貨商行投訴舉報處置結果告知函》株市監天元處告字(2025)第6-B011號,同時電話聯系舉報人,并與其溝通解釋處理詳情。
經審理查明:2024年10月28日,申請人在被舉報人株洲市天元區芳淺百貨商行開設于拼多多平臺的店鋪“后宮養生”購買了100克“精品決明子”,支付價款16.79元。商品通過圓通快遞運輸,從安徽省亳州市發出,在山東省青島市膠州市被簽收(物流單號:YT8712142431648)。申請人收到商品后認為被舉報人存在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的商品、對商品違法分裝、商品缺乏基本標識以及虛假宣傳等違法行為。2024年11月6日,申請人通過全國12315平臺向被申請人舉報,請求被申請人依法查處。2024年11月26日,被申請人對被投訴舉報人住所即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區嵩山路街道蓮花路550號東湖小區9棟101號-6-4442號進行現場核查。經查,被投訴舉報人未在該地實際經營。2024年11月26日,被申請人通過全國31215平臺,告知申請人對其投訴事項不予受理、舉報事項不予立案。同日,被申請人作出株市監移〔2024〕6-B576號《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將案件違法線索移送至拼多多平臺所在地(上海市長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進行處理。2025年1月25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郵寄株市監天元處告字〔2024〕第6-B011號《關于對株洲市天元區芳淺百貨商行投訴舉報處置結果告知函》,再次告知舉報處置情況,申請人于2025年1月26日簽收。
另查明,2023年10月9日、2024年7月5日,因通過登記的經營場所及經營者住所無法與個體工商戶取得聯系和未按規定公司年度報告,被申請人兩次將株洲市天元區芳淺百貨商行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以上事實有購物平臺截圖、商品物流截圖、湖南市場監管投訴舉報平臺舉報單、現場檢查筆錄及照片、株市監移〔2024〕6-B011號《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株市監天元處告字〔2024〕第6-B576號《關于對株洲市天元區芳淺百貨商行投訴舉報處置結果告知函》及物流信息、電話錄音等證據予以證明。
本府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及《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舉報由被舉報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平臺內經營者的違法行為由其實際經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本案中,被申請人接到投訴舉報線索后現場核查時發現被投訴舉報人未在注冊地址實地經營,屬集群注冊,不應由被申請人管轄。被申請人實際已將案件線索移送至有處理權限的平臺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局,已履行相應職責,未對申請人的實際權利產生消極影響。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復議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舉報不予立案決定。
申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