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株天政復字〔2025〕15號
申請人:姜某某,男,
地 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區雷打石鎮養鯉村力術組22號
被申請人:株洲市天元區雷打石鎮人民政府
地 址:株洲市天元區雷打石鎮養鯉村
負責人:吳意勛,株洲市天元區雷打石鎮人民政府鎮長
委托代理人:葉鑫,株洲市天元區雷打石鎮人民政府工作人員
委托代理人:董蓬,株洲市天元區雷打石鎮人民政府工作人員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對其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復的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于2025年1月16日向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經審查,于2025年1月22日依法受理,適用普通程序審理,并聽取了雙方意見,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議請求:請求確認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信息公開申請不予答復的行為違法,責令其限期內履行政府信息公開職責,并進行書面答復。
申請人稱:申請人于2024年11月25日以郵寄的方式(郵寄單號:1260504580016)向被申請人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申請內容為:“申請人位于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區雷打石鎮養鯉村的土地因未知項目被鎮政府工作人員告知已納入征收范圍,為了解目前案涉地塊的具體情況,特申請公開如下信息:案涉地塊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及控制性詳細規劃或鄉村規劃。”被申請人于2024年11月26日簽收,但被申請人至今未作出并送達政府信息公開答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之規定,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至今不予答復的行為已違反上述規定,應當確認違法。
被申請人稱:目前雷打石鎮總規及養鯉村村規(鎮村一體方式編制)正處于數據庫建庫階段,程序完成后將公布成果。
經審理查明:2024年11月25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郵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掛號信單號:1260504580016),內容為:“申請人位于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區雷打石鎮養鯉村的土地因未知項目被鎮政府工作人員告知已納入征收范圍,為了解目前案涉地塊的具體情況,特申請公開如下信息:案涉地塊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及控制性詳細規劃或鄉村規劃”。物流顯示該信件于2024年11月26日被簽收。
以上事實有《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及物流信息、電話錄音等證據予以證明。
本府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未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應當責令依法履職。本案被申請人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的信息公開申請予以答復,未能證明其已履行法定職責,應當確認違法。因對于行政機關未作出行政行為的案件,責令履行法定職責,本身就包含了對于行政機關不作為違法性的評價。根據申請人的請求,責令行政機關履行相應法定職責,更能徹底地實現申請人的權利保護要求。只有在責令履行法定職責已經沒有實際意義或者實際條件不能成就的情況下,才轉而確認行政不作為違法。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六條之規定,復議決定如下:
責令被申請人依法處理。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