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株天政復字〔2025〕3號
申請人:楚某某,公民身份號碼:
住址:株洲市天元區泰山路
被申請人:株洲市天元區泰山路街道辦事處
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區黃山路466號
負責人:肖斌,株洲市天元區泰山路街道辦事處主任
委托代理人:陶陽谷,株洲市天元區泰山路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
委托代理人:王星玉,湖南一星律師事務所律師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株洲市天元區泰山路街道辦事處作出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于2025年1月6 日向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本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經審查,于2025年1月10 日依法予以受理,適用普通程序,并延期三十日審理,聽取了雙方意見,現已復議終結。
申請人請求:依法依規處理奧園廣場二期危墻并追責。
申請人稱:奧園廣場二期臨時施工圍墻建成已有十二年之久,開發商為偷工減料節省成本,將其當作永久性圍墻,該圍墻近六百米沒有地基、沒有任何加固結構、大樹穿墻而過,墻體開裂數厘米、整塊墻面錯位、地面塌陷,是個豆腐渣工程,已成危墻,且建在師專小區人行道,存在極大的安全隱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八條和株洲市人民政府2022年3月1日頒布的整治“兩違”通告,屬于超期臨時建筑,依法依規必須得到處理,及時消除重大安全隱患。
該危墻被舉報六年多,泰山路街道辦工作人員以各種理由包庇,致使失去了要求開發商整改的最佳時期,造成現在處理極其困難,應該追究相應責任。
被申請人稱:一、被申請人一直在協助政府相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條規定,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對本行政區域或者管理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協助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按照授權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2022年1月20日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下達202201163號批示后,被申請人派員于2022年1月24日協同區城管局、謝家沖社區一起到現場勘查。被申請人于2022年2月25日與市質安站、區安委辦、區住建局、區城管局、區自然資源局、謝家沖社區、師專居民代表、奧園地產、奧園物業、奧園業委會一起對案涉圍墻進行現場勘查,并參加了當天的協調會。2022年3月18日,區城管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區物業辦、晚報記者,現場了解圍墻情況。
2024年4月26日,被申請人向株洲奧園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發出了《重大事故隱患整治任務交辦單》,要求其確保在2024年6月26日前將隱患整改到位,如治理任務已完成,要求及時報被申請人組織驗收,如未在規定時限內完成治理任務,要求其向被申請人作出書面說明。但株洲奧園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未向被申請人報告,也未作出書面說明。被申請人不具有相應的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的職權。被申請人的職責是依法協助政府相關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二、被申請人2024年9月20日收到區信訪局交辦的涉案信訪件后,于2024年11月11日組織奧園房地產公司進行協調,奧園房地產公司負責人表示近期將協同物業公司對圍墻進行檢查修繕。被申請人于2024年12月9日向申請人楚偉革作出了《關于楚偉革反映奧園廣場小區圍墻相關問題的回復》,申請人已確認于2024年12月17日收到天元區泰山路街道辦事處謝家沖社區工作人員轉來的上述《回復》。2024年12月17日被申請人向天元區信訪局作出了《關于楚偉革信訪問題辦理情況的報告》。
經審理查明:被申請人在2024年9月20日收到天元區信訪局交辦的楚偉革的信訪件,內容為請求拆除奧園廣場小區違建圍墻并重建的問題。2024年11月11日,被申請人組織奧園房地產公司就奧園廣場小區圍墻事宜進行,要求其負責人近期協同物業公司對圍墻進行檢查修繕。2024年12月9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作出了《關于楚偉革反映奧園廣場小區圍墻相關問題的回復》。
另查明,2022年2月25日,市質安站、區安委辦、區住建局、區城管局、區自然資源局、被申請人及其他相關單位與謝家沖社區、師專居民代表、奧園業委會代表、奧園地產、奧園物業對奧園小區圍墻進行現場勘探,并組織召開了奧園小區圍墻安全隱患協調會。根據現場勘查,該圍墻設置在奧園小區的紅線范圍之內,系用于小區的封閉管理和與外部分隔開的基礎設施,屬于奧園廣場小區內部設施。該圍墻中段一側為幼兒園,由于存在地勢上的高低差,圍墻的設置確保了安全和幼兒園正常運行;另有一部分緊挨著開放式地下車庫,起到防止行人跌落的作用。安全隱患協調會記錄中記載,該圍墻墻體確存在部分開裂現象,已及時將該問題反饋給奧園小區業委會和物業,奧園小區業委會和物業將向奧園開發商去函,要求排除圍墻安全隱患。由房產公司提供原始規劃手續,并根據是否完成移交,確定其中一方為整改主體,如完成移交,則由物業公司進行整改,如還未移交則由房產公司整改,同時由整改方提出整改方案。
2024年4月26日,被申請人對株洲奧園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作出《重大事故隱患整治任務交辦單》,要求其在2024年6月26日前將隱患整改到位。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經本府現場查看,案涉圍墻上設置了安全警示標語,存在開裂情況。鑒于此,本府向被申請人發出〔2025〕株政復建字第1號《行政復議建議書》,要求其對所涉圍墻依法依規盡快處置,保障百姓生命財產安全。
以上事實有2022年1月24日現場勘查照片、2022年2月25日相關政府部門、企業、組織、代表進行現場勘查照片、召開協調會的照片、《泰山路街道專題會議紀要》、2022年3月18日照片、重大事故隱患整治任務交辦單、2022年4月26日照片、《株洲市天元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關于楚偉革投訴事項辦理情況的報告》及其相關照片、接訪照片、《關于楚偉革反映奧園廣場小區圍墻相關問題的回復》《關于楚偉革信訪問題辦理情況的報告》、2025年3月6日現場照片、電話錄音等證據予以證明。
本府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條第二款之規定,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明確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機構及其職責,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力量建設,按照職責對本行政區域或者管理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協助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按照授權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本案申請人通過信訪途徑反映“請求拆除奧園廣場小區違建圍墻并重建的問題。”其訴求涉及奧園廣場小區紅線范圍內臨時建設超期未拆除以及構筑物安全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等法律法規之規定,被申請人無處理案涉構筑物的法定責職。且被申請人在發現案涉構筑物存在安全隱患問題后,一直協調各職能部門及責任主體奧園房地產公司處理申請人反映的問題;另一方面,被申請人在案涉構筑物上張貼警示標語,在圍墻四周設置警示隔離帶。以上表明被申請人已履行了其法定職責,在其權限范圍內采取了合理、必要措施,其行政行為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九條,復議決定如下:
駁回申請人的行政復議請求。
申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