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株天政復字〔2025〕2號
申請人:李某,男
地 址:湖北省巴東縣
被申請人: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地 址:株洲市天元區嵩山路188號
負責人:郭森,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局長
委托代理人:楊勇,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工作人員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對其舉報事項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侵犯其合法權益,于2025年1月6日向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本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經審查,于2025年1月10日依法予以受理,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聽取了雙方意見,現已復議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在全國12315平臺作出的行政答復,撤銷終止受理的行政行為,責令被申請人依法處理違規商家,限期作出具體行政答復。
申請人稱:申請人于2024年11月28日在淘寶平臺“兜兜檳榔鋪”購買的“叼嘴巴檳榔新品黃金糯米果慢慢嚼青果檳榔50品質湖南特產批發正品”在發貨途中被涉案商戶進行惡意攔截且告知只能退款。申請人認為涉案商戶私自攔截商品的行為是欺詐行為。申請人隨后通過全國12315平臺投訴舉報到被申請人處。2025年1月2日被申請人回復稱不予立案,理由為經現場核查,被舉報人未在登記地址經營。
被申請人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申請人投訴到被申請人處,作為消費者申請人不知道天元區是否是縣級單位,被申請人理應報請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被申請人也未告知申請人向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投訴舉報。被申請人事實認定不清,法律適用不當,請求復議機關支持申請人的復議請求。
被申請人稱:被申請人于2024年12月13日接到申請人在全國12315平臺對天元區鼎千食品店的舉報。收到該起舉報后,2024年12月18日,被申請人執法人員對被舉報人天元區鼎千食品店進行現場檢查。經查,該店鋪注冊地址為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區泰山路街道長江南路779號6樓631-399號,現場未發現該店在此經營,詢問周邊商戶,表示未見該店在此經營,執法人員制作現場檢查筆錄及拍照取證。被申請人通過市場主體綜合管理系統查詢該食品店經營者身份地址為湖南省湘鄉市月山鎮太平村,被舉報人在注冊地無實體店鋪、無實際經營行為,撥打注冊留存電話多次無人接聽。被申請人于2024年12月9日已將該食品店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被舉報人發貨地址為長沙市,由中通快遞長沙泉塘分部攬件,收貨地為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條第二款之規定,舉報由被舉報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平臺者的違法行為由其實際經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行政處罰地域管轄系行政違法行為發生地,被舉報商品網絡交易平臺地點為淘寶平臺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區,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被申請人不具有處理權限,并依法移送至平臺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依法處理。
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的規定,被申請人決定不予立案,并于2025年1月2日通過全國12315平臺答復申請人對其舉報事項不予立案的決定和理由。被申請人已依法依規對申請人的投訴履行職責,并無不當。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在被舉報人天元區鼎千百貨商行開設于淘寶平臺的店鋪“兜兜檳榔鋪”購買了檳榔。2024年12月1日,申請人在購物平臺發起投訴,原因為“發貨物流問題虛假發貨”。2024年12月3日,因被舉報人攔截快遞物流(物流單號:78859032418493)商品快遞退回被舉報人處。2024年12月12日,申請人在全國12315平臺上進行舉報被舉報人惡意攔截快遞物流告知申請人退款存在欺詐行為。2024年12月18日,被申請人對天元區鼎千百貨商行住所地即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區泰山路街道長江南路779號6樓631-399號進行現場檢查,經查,被舉報人未在注冊地址實地經營。2024年12月26日,被申請人作出株市監移(2024)7-263號《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將案件違法線索移送至淘寶平臺所在地杭州市余杭區市場監督管理局。2024年12月27日,被申請人對申請人舉報事項不予立案。2025年1月2日,被申請人在全國12315平臺上告知申請人舉報不予立案,內容為:“……經現場核查,被舉報人未在登記地址經營,其登記的經營場所非實際經營地。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2022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舉報由被舉報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對電子商務平臺內經營者的舉報,由其實際經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被舉報人的行為發生地不在本轄區內,對于該舉報不屬于我局管轄范圍,我局決定不予立案。2025年1月2日9點45分,以全國12315平臺方式告知反饋結果……”。
另查明,2024年12月9日,因通過登記的經營場所及經營者住所無法與個體工商戶取得聯系,被申請人將天元區鼎千食品店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以上事實有購物平臺截圖、全國12315平臺截圖、舉報單、現場筆錄及現場照片、株市監移(2024)7-263號《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電話錄音等證據予以證明。
本府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及《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舉報由被舉報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平臺內經營者的違法行為由其實際經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本案中,被申請人接到舉報線索后現場核查時發現被投訴舉報人未在注冊地址實地經營,屬集群注冊,不應由被申請人管轄。又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被申請人未告知申請人直接向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舉報,在全國12315平臺上的回復存在瑕疵,程序輕微違法,但被申請人實際已將案件線索移送至有處理權限的平臺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局,已履行相應職責,未對申請人的實際權利產生消極影響。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五條,復議決定如下:
確認被申請人在全國12315上作出的舉報處理回復違法。
申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