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株天政復字〔2024〕230號
申請人:潘某某,男
住 址:江蘇省宿遷市沭陽縣
被申請人: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負責人:郭森,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局長
委托代理人:簡某某,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工作人員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對其舉報天元區華旺權食品店作出的不予立案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于2024年9月23日向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經立案審查,于2024年9月27日依法受理,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聽取意見時多次撥打申請人電話均無法接通,現已復議終結。
申請人復議請求:撤銷被申請人對申請人舉報事項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處理,且本次行政復議費用紙張費、打印費、郵遞費共計200元由被申請人承擔。
申請人稱:因其在天元區華旺權食品店的淘寶店鋪購買到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的三無進口食品,于2024年8月26日向被申請人投訴舉報,被申請人于2024年8月30日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明顯未全面調查,應當從轄區內其他可能存在經營行為的地址進行現場核查。
被申請人稱:被申請人于2024年8月29日收到申請人對其在天元區華旺權食品店的淘寶店鋪購買“德國不老莓BIO有機抗氧化野櫻黑果”的投訴舉報。對于申請人的投訴,經現場核查,被投訴人未在登記地址經營,其登記的經營場所非實際經營地。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2022第二次修正)》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的規定,對電子商務平臺內經營者的投訴,由其實際經營地或者平臺經營者住所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被申請人不具有處理權限,依法不予受理。對于申請人的舉報,經現場核查,被舉報人未在注冊地實地經營,被申請人已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并通過全國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公示。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2022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舉報由被舉報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對電子商務平臺內經營者的舉報,由其實際經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被舉報人的行為發生地不在本轄區內,對于該舉報不屬于被申請人管轄范圍,被申請人決定不予立案。被申請人已于2024年8月30日制作株市監天元處告字[2024]第6-A72號《關于對天元區華旺權食品店投訴舉報處置結果告知函》,并郵寄給申請人。同時被申請人已將該案件線索移送至淘寶平臺所在地的杭州市余杭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經審理查明:2024年8月17日,申請人在天元區華旺權食品店開設于淘寶平臺的店鋪“Amy德國代購”購買了“德國Aronia不老莓BIO有機抗氧化野櫻黑果”一份,支付價款85元。商品從河北省保定市發出,在江蘇省宿遷市被簽收(極兔快遞單號:JT3086585607305)。申請人向被申請人郵寄投訴舉報信,投訴舉報涉案商戶銷售的涉案商品沒有中文標簽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請求被申請人依法查處并書面告知申請人處理結果,同時責令涉案商戶承擔民事責任。被申請人收到投訴舉報信后于2024年8月30日對天元區華旺權食品店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區嵩山路街道栗雨工業園區52區千禧實業生產輔助用房(1)201-5-6-130434進行現場核查。經查,該商戶在住所地址無實際經營行為,屬于網絡經營。同日,被申請人作出株市監天元處告字(2024)第6-A72號《關于對天元區華旺權食品店投訴舉報處理結果告知函》,告知申請人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的規定對其投訴不予受理;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對其舉報不予立案,并于2024年9月2日郵寄送達。2024年10月25日,被申請人作出株天市監案移字〔2024〕6-A112號《案件線索移送函》將案件違法線索移送至杭州市余杭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另查明,2022年8月22日,因通過登記的經營場所及經營者住所無法取得聯系,天元區華旺權食品店被列入經營異常。
以上事實有商品交易頁面截圖、商品照片、《投訴舉報信》《株洲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現場筆錄》及現場照片、株市監天元處告字(2024)第6-A72號《關于對天元區華旺權食品店投訴舉報處理結果告知函》及物流信息、株天市監案移字〔2024〕6-A112號《案件線索移送函》、電話錄音等證據予以證明。
本府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及《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條第二款之規定,舉報由被舉報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平臺內經營者的違法行為由其實際經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本案中,被申請人接到舉報線索后,經現場核查時發現被舉報人在注冊地無實體店鋪,無實際經營行為,屬網絡經營;被舉報商品網絡交易地點為淘寶商城所在地、發貨地及簽收地均不屬于被申請人管轄區范圍。被申請人并非被舉報行為發生地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具備處理權限。同時被申請人將違法線索移送至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違反規定。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符合法定程序,應當予以維持。
此外,申請人請求被申請人承擔行政復議費用無法律依據,被申請人沒有相應法定職責,應當予以駁回。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復議決定如下:
維持行政機關作出的舉報不予立案決定,駁回申請人其他復議請求。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