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株天政復字〔2024〕231號
申請人:侍某,男
住 址:江蘇省宿遷市沭陽縣
被申請人: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郭森,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局長
委托代理人:楊某,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工作人員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對其舉報天元區蘇刊商貿行作出的不予立案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于2024年9月23日向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經立案審查,于2024年9月27日依法受理,適用普通程序審理,并聽取申請人和被申請人意見,現已復議終結。
申請人復議請求:撤銷被申請人對申請人舉報事項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處理,且本次行政復議費用紙張費、打印費、郵遞費共計200元由被申請人承擔。
申請人稱:其在天元區蘇刊商貿行的淘寶店鋪購買到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的三無進口食品,于2024年8月26日向被申請人投訴舉報,被申請人于2024年9月5日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明顯未全面調查,應當從轄區內其他可能存在經營行為的地址進行現場核查。
被申請人稱:被申請人于2024年8月29日接到申請人的投訴舉報信。2024年9月2日,被申請人執法人員對天元區蘇刊商貿行進行現場檢查。經查,該店鋪注冊地址為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區泰山路街道長江南路779號8樓631號-3917,現場未發現該店在此經營,詢問周邊商戶,表示未見該店在此經營,執法人員制作現場檢查筆錄及拍照取證。通過市場主體綜合管理系統查詢該百貨店經營者身份地址為浙江省溫州市甌海區郭溪街道,在注冊地無實體店鋪、無實際經營行為,撥打注冊留存電話為空號。另查明該公司于2022年7月26日已列入經營異常。被舉報人發貨地址為溫州市,由中通快遞溫州甌海西部攬件,收貨地為江蘇省宿遷市沭陽縣沭城街道金三角二手手機市場。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條第二款之規定,舉報由被舉報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平臺者的違法行為由其實際經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被舉報商品網絡交易平臺地點為淘寶平臺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區,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被申請人不具有處理權限,依法移送至平臺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依法處理。
經審理查明:2024年8月17日,申請人在天元區蘇刊商貿行開設于淘寶平臺的店鋪“Aimee意大利購物”購買了“epaplus西班牙骨粉膠原蛋白進口氨糖軟骨素維骨力”一瓶,支付價款147.80元。商品從浙江省溫州市發出,在江蘇省宿遷市被簽收(中通快遞單號:78826462674316)。申請人向被申請人郵寄投訴舉報信,內容為投訴舉報被投訴舉報人銷售的案涉商品沒有中文標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請求被申請人依法查處并書面告知申請人處理結果,同時責令被投訴舉報人承擔民事責任。被申請人收到該投訴舉報信后于2024年9月2日對天元區蘇刊商貿行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區泰山路街道長江南路779號6樓631號3917)進行現場核查。經查,涉案商戶在注冊地無實際經營行為,屬于網絡經營。2024年9月3日,被申請人作出株天市監移(2024)7-266號《關于對天元區蘇刊商貿行線索移送函》,將案件線索移送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區市場監督管理局。2024年9月5日,被申請人作出株市監天元處告字(2024)第7-247號《投訴舉報處置結果告知函》,告知申請人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的規定對其投訴不予受理;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對其舉報不予立案,并郵寄送達。
另查明,2022年7月5日,因通過登記的經營場所及經營者住所無法取得聯系,天元區蘇刊商貿行被列入經營異常。
以上事實有商品交易頁面截圖、商品照片、《投訴舉報信》《株洲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現場筆錄》及現場照片、株市監天元處告字(2024)第7-247號《投訴舉報處置結果告知函》、株天市監移(2024)7-266號《關于對天元區蘇刊商貿行線索移送函》、電話錄音等證據予以證明。
本府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及《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條第二款規定,舉報由被舉報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平臺內經營者的違法行為由其實際經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本案中,被申請人接到舉報線索后,經現場核查時發現被舉報人在注冊地無實體店鋪,無實際經營行為,屬網絡經營;被舉報商品網絡交易地點為淘寶商城所在地、發貨地及簽收地均不屬于被申請人管轄區范圍。被申請人并非被舉報行為發生地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具備處理權限。同時被申請人將違法線索移送至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違反規定。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符合法定程序,應當予以維持。
此外,申請人請求被申請人承擔行政復議費用無法律依據,被申請人沒有相應法定職責,應當予以駁回。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復議決定如下:
維持行政機關作出的舉報不予立案決定,駁回申請人其他復議請求。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