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株天政復字〔2024〕204號
申請人:李某,男,公民身份號碼:
住 址:江西省萍鄉市
被申請人: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郭森,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投訴舉報事項未在法定期限內進行答復侵犯其合法權益,于2024年8月22日向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經立案審查,于2024年8月28日依法受理,適用普通程序審理并聽取了雙方意見,現已復議終結。
申請人復議請求:責令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投訴舉報事項限期作出處理決定。
申請人稱:2024年5月6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投訴“華麗精品超市”三無食品問題。請求被申請人依法查處涉案商鋪的違法行為并告知申請人是否受理決定和處理結果(書面形式)責令涉案商鋪做出補償。
申請人自始至終沒有收到被申請人的是否受理決定和處理結果。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投訴人;對有證據初步證明存在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應當立案。
被申請人稱:被申請人于2024年5月8日收到申請人郵寄的投訴舉報掛號信已依法處理申請人的舉報事項。
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投訴舉報掛號信后,進行了初步核查,并且于2024年5月17日向申請人發送短信告知不予立案的舉報處置結果。被申請人行為符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0號《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等有關規定處理舉報。舉報人實名舉報的,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還應當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被申請人已履行了法定告知職責,程序合法。
被申請人于2024年5月13日上午對天元區華麗精品超市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區黃山路691號小紅桎園進行了初步核查和現場審查,華麗超市老板王繼生到場配合調查及提供相關材料。
經現場調查,涉案商鋪售賣的“龍冠茶”產品,大包裝袋外有完整標簽標識,大包裝袋內有兩小包,小包裝上無完整標簽標識。涉案商鋪老板稱:此款龍冠茶是2024年1月25日從淘寶網店“西湖龍冠旗艦店”,采購了兩件,每件大包裝外標注了完整的標簽標識,包括:生產廠家、生產日期、保質期等信息。大包裝袋內有兩小包茶葉,小包裝上標注了:“龍冠”二字,當時申請人購買此茶時,涉案商鋪老板已經現場告知并展示了大包裝袋上的標簽標識信息(告知展示有店內監控視頻為證)。執法人員當場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涉案商鋪立即整改,售賣散裝食品必須在貨架上擺放外包裝貼標簽標識等必要信息。
2024年5月15日上午涉案商鋪老板到泰山市場監管所書寫并提交一份情況說明。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經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三)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決定不予立案的,應當填寫不予立案審批表。”被申請人認為此茶在售賣前,涉案商鋪已經向申請人告知并展示大包裝標簽標識信息,雖然小包裝上缺乏標簽標識,但該瑕疵并不影響食品安全,不會對申請人等消費者造成誤導,不存在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情形,因此被申請人于2024年5月15日決定不予立案。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舉報人實名舉報的,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還應當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被申請人于2024年5月17日通過12315告知申請人不予立案的情況。綜上,被申請人已依法履行職責,已在規定的期限內將不予立案情況告知申請人。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于2024年4月29日在天元區華麗超市購買了“龍冠茶”產品,支付價款34元。申請人于2024年5月6日通過掛號信函郵寄投訴舉報信,投訴舉報案涉產品存在未標注保質期、質量合格證和生產廠家、不符合食品安全等問題,請求依法查處被投訴舉報人的違法行為,書面告知受理決定和處理結果,并對申請人作出補償。被申請人于2024年5月8日簽收投訴舉報信。
2024年5月13日,被申請人對天元區華麗超市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區黃山路691號小紅桎園進行現場檢查,華麗超市老板到場配合調查及提供相關材料。經現場核查,涉案商鋪售賣的“龍冠茶”產品,大包裝袋外有完整標簽標識,大包裝袋內有兩小包,小包裝上無完整標簽標識,標注了“龍冠”二字。店內監控視頻顯示當時申請人購買此茶時,涉案商鋪老板已經現場告知并展示了大包裝袋上的標簽標識信息。同日,執法人員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涉案商鋪立即整改,售賣散裝食品必須在貨架上擺放外包裝貼標簽標識等必要信息。2024年5月15日,涉案商鋪老板到泰山市場監管所書寫并提交一份情況說明表示愿意退費,但是拒絕賠償。同日,被申請人作出不予立案的處理決定和市場監管(2024)第7-302號《投訴終止調解決定書》,并于2024年5月17日向申請人發送短信告知,內容為:“……華麗超市兩家拒絕調解我局終止調解,你可通過司法途徑維權……華麗超市違法事實不成立,不予立案調查……”。
以上事實有商品交易頁面截圖、商品標簽照片、《株洲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現場筆錄》《責令改正通知書》《情況說明》《株洲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審批表》《投訴終止調解決定書》及現場照片、短信記錄截圖、電話錄音等證據予以證明。
本府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一)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本案中,案涉商品“龍冠茶”產品屬于預包裝食品,在經營售賣時應當具有完整標簽,涉案商鋪將無標簽的“龍冠茶”產品放至貨架銷售的行為違反了法律規定,被申請人現場檢查過程中發現該違法行為并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但被申請人向申請人發送的短信內容與被申請人查明的事實不一致,屬于作出的行政行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應當予以撤銷。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復議決定如下:
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行為,責令被申請人依法處理。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