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株天政復字〔2024〕196號
申請人:黃某,男,公民身份號碼:
住 址:廣東省廣州市
被申請人: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郭森,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局長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于2024年8月5日在全國12315平臺對其舉報株洲宏特商貿有限公司作出不予立案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于2024年8月7日向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經立案審查,于2024年8月13日依法受理,適用普通程序審理,并聽取雙方意見,現已復議終結。
申請人請求:責令被申請人履行法定職責。
申請人稱:申請人于2024年7月19日通過其他方式要求被申請人履行如下法定職責:查處制售假冒偽劣行為,相關無證生產經營行為。
申請人曾在天貓商城嬌源紅杉專賣店(經營者:株洲宏特商貿有限公司)購買到虛假宣傳并且無醫療器械注冊證號的假冒口腔器械“日本止鼾器牙套”。因店家拒絕退款,于2024年5月15日舉報到12315,同年6月4日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回復稱舉報事項不予立案,理由:“我局于2024年5月15日收到您的舉報,我局執法人員根據您提供的線索開展實地核查,現場檢查未發現您所舉報的內容,經詢問當事人,被舉報方承認曾銷售過,后已改正,因被舉報方違法情節輕微,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的規定,我局決定不予立案。”
申請人又于7月19日再舉報并指出被申請人回復的問題:申請人向淘寶平臺舉報后,平臺方也認定該商品有問題。被申請人卻未經調查默認問題訂單只有申請人一單,并認定違法情節輕微,毫無理據。該店造成申請人經濟和時間損失,按法律應退款并賠償500元,實則從未有任何主動地退款,解釋和賠償,申請人的經濟利益受損也是危害后果。同年8月5日被申請人回復:“重復舉報,已處理,未提供新證據不予立案”。申請人在12315提供的證據足以證明該店有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的違法行為,而被申請人卻無任何理由,主觀斷定該違法行為只發生在申請人這一訂單中。同時該店家未對申請人做出退款或賠償。被申請人未履行“查處”中的調查責任,不作為。
被申請人稱:2024年5月15日,申請人通過“全國12315平臺”自行錄入舉報單,舉報株洲宏特商貿有限公司涉嫌虛假宣傳。
經被申請人工作人員調查了解,未在天貓平臺發現被舉報內容,同時,該株洲宏特商貿有限公司的天貓店鋪“嬌源紅杉專賣店”已經關閉店鋪停止經營。基于以上情況,被申請人認定當事人在被申請人立案調查前已改正違法行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的規定,對于該舉報被申請人決定不予立案。并將該情況于2024年6月4日通過“全國12315平臺”反饋給申請人。
對于申請人在舉報內容中涉及要求賠償的投訴不屬于舉報范疇。舉報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市場監管部門反映經營者涉嫌違反市場監管法律、法規、規章線索的行為。在群眾通過全國12315平臺進行維權時,有投訴與舉報兩個不同通道,消費者進行選擇進行舉報時,在《舉報須知》中已明確進行提示“由于舉報、投訴的處理程序不同,請勿在舉報中含有投訴內容。”因此對于其訴求被申請人不作處理和回復。且申請人的該筆訂單已經經過天貓平臺協調并退款,不認定申請人受到財產損害。
2024年7月19日,申請人就該內容重復進行投訴,由于其未提供新的違法行為證據線索,對于其重復舉報因被申請人之前已做過回復,所以不再重復處理。
本案中被舉報人株洲宏特商貿有限公司在被申請人立案調查前已停止網絡銷售的經營活動,且根據系統查詢,該公司已于2024年9月14日注銷,涉嫌違法的法人已終止,本案沒有可立案調查的對象,沒有重新作出行政行為的意義。
綜上,被申請人已依照法定程序對申請人提出的舉報進行處置,并未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請求予以維持。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在株洲宏特商貿有限公司開設于網絡平臺的店鋪“嬌源紅杉專賣店”購買了“日本止鼾器牙套”。2024年5月15日,申請人在全國12315平臺上進行舉報,內容為:案涉商品涉嫌虛假宣傳,且生產企業存在無醫療用品生產資質、產品無醫療器械注冊證號等,請求案涉商戶退款、賠償500元并請求被申請人取締并追究。2024年6月4日,被申請人告知申請人舉報事項不予立案,內容為:“經查,舉報事項不予立案,理由:我局于2024年5月15日收到您的舉報,我局執法人員根據您提供的線索開展實地核查,現場檢查未發現您所舉報的內容,經詢問當事人,被舉報方承認曾銷售過,后已改正,因被舉報方違法情節輕微,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的規定,我局決定不予立案。”
申請人于2024年7月19日,在全國12315平臺第二次就案涉商品問題進行舉報,系對被申請人于2024年6月4日作出的告知不服,指出被申請人回復的問題:被申請人卻未經調查默認問題訂單只有申請人一單,并認定違法情節輕微,毫無理據。該店造成申請人經濟和時間損失,按法律應退款并賠償500元,實則從未有任何主動地退款,解釋和賠償,申請人的經濟利益受損也是危害后果。2024年8月5日,被申請人在全國12315進行回復:“經查,舉報事項不予立案,理由:重復舉報,已處理,未提供新證據不予立案。”
經過和申請人溝通,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于2024年8月5日在全國12315平臺的回復不服申請行政復議,請求履行法定職責。
另查明,株洲市宏特商貿有限公司已于2024年9月14日注銷。
以上事實有全國12315平臺截圖、舉報單、淘寶網站截圖、內資企業登記基本情況表、電話聽取意見錄音等證據予以證明。
本府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第一款:“經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三)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申請人系對其2024年7月19日第二次舉報處理結果不服申請行政復議,但第二次舉報的事項是對被申請人于2024年6月4日作出的不予立案處理不服,兩次舉報具有高度關聯性,應當一并處理。被申請人在處理申請人2024年5月15日第一次舉報時,認為被舉報人違法情節輕微并及時改正,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作出不予立案決定。但在行政復議過程中,被申請人未能提供充足證據證明當時案涉商戶情節輕微且及時糾正違法行為,作出的行政行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應當予以撤銷,并責令其重新處理。同時,若撤銷第一次舉報的處理決定則應當一并撤銷第二次的處理決定。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復議決定如下:
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的行政行為,責令被申請人重新進行處理。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