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株天政復字〔2024〕73號
申請人:李某某,男,住址:廣西南寧市良慶區五象大道106號。
被申請人: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負責人:張喜文,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黨組書記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于2024年2月27日作出的《關于對株洲荷栗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投訴舉報處置結果告知函》的不予立案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于2024年4月9日向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請求確認被申請人于2024年2月27日作出對申請人投訴舉報株洲荷栗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不予立案的行政行為違法,責令被申請人限期重新作出答復,并對案件辦理人員進行處理。本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經審查于2024年4月15日依法受理,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現已復議終結。
申請人稱:申請人于2024年1月16日以書面形式向被申請人反映株洲荷栗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神筆馬良二年級下冊必讀課外書”不符合法律規定,申請人于2024年3月7日收到被申請人作出的《關于對株洲荷栗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投訴舉報處置結果告知函》。申請人認為案涉商品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規定屬于被申請人的管轄范圍;被申請人未告知現場核查詳情,不予立案理由適用錯誤,且未對被舉報商品是否違法判定,請求追究辦案人員的過錯責任。
被申請人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七條和第五十三條,申請人所舉報的案涉商品涉嫌與人教版內容不符、短篇少章的違法行為實際為涉嫌銷售侵權盜版出版物,不屬于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管轄范圍,且經申請人調查銷售侵權盜版出版物的違法行為多為違法行為發生地的文化體育部門進行監管。對于申請人的投訴被申請人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不予受理。對于申請人的舉報,案涉商家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三條,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該違法行為不屬于被申請人監管范圍,被申請人決定不予立案。被申請人已于2024年2月27日制作《關于對株洲市荷栗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投訴舉報處置結果告知函》并郵寄給申請人。
經審理查明:2024年1月15日,申請人在株洲市荷栗文化傳播有限公司開設于拼多多平臺的荷栗書籍專營店購買了“神筆馬良二年級下冊必讀課外書正版全套5冊”一套,支付價款15.79元。2024年1月28日,申請人郵寄《投訴舉報函》,投訴舉報株洲市荷栗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涉嫌虛假宣傳、假冒偽劣產品,要求退還貨款并依法賠償申請人并對案涉商戶進行行政處罰。2024年1月31日,株洲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單位收發室簽收《投訴舉報函》。株洲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株市場監管〔2024〕第25號《舉報轉辦通知書》、株市場監管〔2024〕第21號《投訴轉辦通知書》,將案件線索轉辦至被申請人處。2024年2月27日,被申請人作出《關于對株洲市荷栗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投訴舉報處置結果告知函》,告知申請人投訴不予受理和舉報不予立案的決定,并說明理由。
在審理過程中,本府通過電話聽取了申請人及被申請人意見,被申請人未提出新意見,申請人提出意見如下:申請人要求本府站在人民的角度解決和思考問題,不能包庇被申請人瀆職的行為以及案涉商戶生產不合法商品的行為侵害消費者權益,要求公平公正公開。
以上事實有購物訂單截圖、《投訴舉報函》及物流信息、株市場監管〔2024〕第25號《舉報轉辦通知書》、株市場監管〔2024〕第21號《投訴轉辦通知書》、《關于對株洲市荷栗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投訴舉報處置結果告知函》、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截圖、電話聽取意見錄音等證據予以證明。
本府認為:《出版管理條例》第七條:“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違法嫌疑證據或者舉報,對涉嫌違法從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復制、進口、發行等活動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檢查與涉嫌違法活動有關的物品和經營場所;對有證據證明是與違法活動有關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本案申請人認為案涉當事人在網頁宣傳“配套人教版”,存在虛假宣傳,但并未提供證據比對證明所購出版物與人教版存在不配套;同時,申請人認為其購買的出版物出現短篇少章現象,對于涉嫌違法從事出版物出版、印刷、發行等活動的投訴舉報,應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又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投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予受理:(一)投訴事項不屬于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職責,或者本行政機關不具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第一款:“經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三)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本案,被申請人在30個工作日內對案件進行處理,并告知申請人,并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之規定,復議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做出的不予立案決定,駁回申請人其他復議請求。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