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株天政復字〔2023〕236號
申請人:吳某,男,住址:無錫市新吳區。
被申請人: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負責人:張喜文,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黨組書記。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未對其郵寄的投訴舉報信作出處理的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于2023年12月28日向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請求確認被申請人未履行告知義務程序違法,責令被申請人依法予以告知。本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復議終結。
申請人稱:申請人在2023年10月31日因購物糾紛向被申請人郵寄投訴舉報掛號信,投訴舉報株洲市間哼百貨商行。被申請人于2023年11月3日簽收后未告知投訴是否受理、舉報是否立案,僅在11月13日告知申請人無此企業。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未分別處理投訴、舉報;申請人提供了案涉商行的企業注冊號:91430211MA7NHG6UOF, 屬于被申請人轄區注冊企業,被申請人回復無此企業不屬實;被申請人未在規定的工作日內告知處理情況。
被申請人稱:其未接到申請人關于株洲市間哼百貨商行投訴舉報信,只接到申請人通過郵寄送達的方式向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投訴舉報株洲市簡哼百貨商行涉嫌產品欺詐的投訴舉報信。
經審理查明:2023年10月5日,申請人在株洲市間哼百貨商行開設于拼多多平臺的店鋪念心堂生活館購買了固本排酸片一瓶,支付價款16元。2023年10月7日,商品自廣東省汕頭市金平區高新區發出。2023年10月8日,商品在江蘇省無錫市新吳區經濟開發區被簽收。2023年10月31日,申請人通過郵政掛號信向被申請人投訴舉報株洲市間哼百貨商行出售的商品涉嫌違法,但因被申請人失誤,將被投訴舉報人錯列為株洲市簡哼百貨商行。2023年11月13日,被申請人回復申請人,經其核查無此企業。
在審理過程中,本府通過電話聽取了申請人及被申請人意見,申請人及被申請人均未提出新意見。
以上事實有購物訂單截圖、商品物流信息截圖、拼多多網點經營者證照信息截圖、商品包裝外觀照片、投訴舉報信及物流信息截圖、電話聽取意見錄音等證據予以證明。
本府認為:《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具有本辦法規定的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投訴人。”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舉報人實名舉報的,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還應當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本案中,申請人通過郵寄掛號信的方式向被申請人投訴舉報,雖因被申請人失誤,將被投訴舉報人錯列為株洲市簡哼百貨商行,但申請人一并郵寄的證據材料中包含了拼多多網點經營者證照信息,顯示企業名稱為株洲市間哼百貨商行。被申請人未全面審查證據材料,經查詢無果后,亦未聯系申請人核實信息,導致申請人的實際請求沒有得到處理。對于申請人確認違法的行政復議請求,因對于行政機關未作出行政行為的案件,責令履行法定職責,本身就包含了對于行政機關不作為違法性的評價。根據當事人的請求,責令行政機關履行相應法定職責,更能徹底地實現當事人的權利保護要求。只有在責令履行法定職責已經沒有實際意義或者實際條件不能成就的情況下,才轉而確認行政不作為違法。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六條之規定,復議決定如下:
責令被申請人履行告知投訴舉報處理結果的法定職責。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