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株天政復字〔2023〕235號
申請人:周某,住址:安徽蕪湖市弋江區中山南路。
被申請人: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負責人:張喜文,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黨組書記。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3年11月6日在全國12315平臺上對舉報(編號1430211002023101777649479)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侵犯其合法權益,于2023年12月28日向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請求撤銷該不予立案決定,并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處理。本府受理后,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復議終結。
申請人稱:2023年9月6日,申請人在拼多多平臺店鋪“眾鳴”支付16.91元購買了紫菜一份。商家通過圓通發貨,申請人于2023年9月10日簽收。申請人使用發現問題后,于2023年10月17日在12315平臺進行舉報。2023年11月6日,申請人得知已經結案,對結果不予認可。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發現商家存在異常經營,未進行查處,未完全履行審查監督的法定責任。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發函至平臺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商家在平臺上違法經營的店鋪進行封停處理,對商家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被申請人未履行法定責任,請求復議機關支持申請人的復議請求,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被申請人稱:2023年11月6日和2024年1月11日,被申請人執法人員會同栗雨街道辦事處鑿石社區工作人員對天元區禧邑百貨商行注冊地址實施現場檢查,通過檢查發現被投訴人屬集群注冊網絡經營,在注冊地址無實體店鋪、無實際經營行為,注冊留存電話已關機,且該店鋪已于2023年11月6日被列入經營異常。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規定,被申請人決定不予立案,對申請人提出的舉報情況,被申請人已組織核查并依法終止調查。被申請人已依法依規對復議申請人的舉報履行職責,懇請天元區人民政府對復議申請人的申請不予支持。
經審理查明:2023年9月6日,申請人在天元區禧邑百貨商行開設于拼多多平臺的眾鳴店鋪購買了紫菜一份,支付價款11.09元。2023年9月7日,商品自山東省棗莊市滕州市發出。2023年9月10日,商品在安徽省蕪湖市被簽收。2023年10月17日,申請人通過全國12315平臺向被申請人舉報天元區禧邑百貨商行銷售的紫菜涉嫌虛假宣傳;產品以次充好;存在食品安全隱患;未提供本批次產品原料來源證明、出廠合格證、產品等級等文件,請求被申請人依法查處。
2023年11月6月,被申請人對案涉店鋪進行現場檢查。經查,該店鋪在注冊地址無實體店鋪,無實際經營行為。同日,被申請人將案涉店鋪列入經營異常,并通過全國12315平臺告知申請人對其舉報不予立案,內容為:“經查,舉報事項不予立案……經聯合街道和社區工作人員核查,被舉報人未在注冊地址經營,在注冊地址無實體店鋪,無實際經營行為,屬網絡經營,注冊留存電話已關機。我局已于2023年11月6日將天元區禧邑百貨商行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舉報由被舉報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我局已將你的舉報材料移送拼多多平臺所在地上海市長寧區市場監督營理局處理。特此告知”。2023年11月11日,被申請人通過郵寄方式將案件移送至平臺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局。
在審理過程中,本府通過電話聽取了申請人及被申請人意見,申請人及被申請人均未提出新意見。
以上事實有購買商品截圖、商品物流信息截圖、全國12315平臺舉報單截圖、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企業住所(經營場所)現場檢查記錄表和現場照片、不予立案審批表、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電話聽取意見錄音等證據予以證明。
本府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舉報由被舉報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本案中,被申請人接到舉報線索后,經現場核查時發現被舉報人在注冊地無實體店鋪,無實際經營行為,屬網絡經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行政違法行為發生地的行政機關管轄是行政處罰地域管轄的基本原則。涉嫌違法行為的地點包括違法行為準備地、著手地、實施地、經過地、結果地,即包括實施違法行為的各個階段所經過的空間。本案涉嫌違法行為的發生地,即被舉報商品網絡交易地點為拼多多平臺所在地上海市長寧區,發貨地為山東省滕州市,簽收地為安徽省蕪湖市,均不屬于被申請人管轄區范圍。被申請人并非被舉報行為發生地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具備處理權限。
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之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舉報、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自發現線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個工作日。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九條之規定:“收到舉報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具備處理權限的,應當告知舉報人直接向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本案中,申請人于2023年10月17日在全國12315平臺進行舉報,被申請人在十五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并于2023年11月6日決定不予立案,并告知申請人已將舉報線索移送至上海市長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處理,不違反法律規定。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之規定,復議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行為。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