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抽檢監測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的公告(2025年53號)
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關于抽檢監測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的公告
(2025年53號)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檢驗報告編號:№: NSTS SJ (2025) 334-149
產品名稱:龍眼
問題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以及GB 2760-202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購進日期:2025年9月3日
經營者名稱:株洲市天元區頭條水果店
經營者地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區泰山路街道長江南路187號共和城3棟110號
二、核查處置情況
(一)調查處理情況:2025年9月5日,我局委托云天檢測公司對當事人銷售的龍眼進行抽樣檢驗,抽取龍眼5.05千克。2025年10月15日,云天檢測公司出具了龍眼的檢驗報告 (№: NSTS SJ (2025) 334-149),經抽樣檢驗,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項目實測值0.59mg/kg,標準指標為≤0.5mg/kg,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二氧化硫量實測值0.098g/kg,標準指標為≤0.05mg/kg,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產品控制情況:經查,該店成立于2025年8月25日,經營面積約55平方米,店內工作人員3人,健康證均在有效期內。該店經營者于2025年9月3日11:35從微信群下單由鮮果盟配送到店一件龍眼,供應商為湖南龍源農業發展有限公司,龍眼凈重10千克,進貨支付了130元,進購價為13元/千克,售價為17.6元/千克,貨值金額176元。2025年9月22日,執法人員將檢驗報告送達給當事人,并告知復檢和異議須知,當事人不申請復檢。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該批次龍眼不合格原因超量、超范圍用藥,人為添加。
(四)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四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四)超范圍、超限量使用添加劑的食品;”的規定,構成了經營農藥殘留、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超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限量的食品的違法行為。
鑒于當事人系初次違法,經營規模小,貨值金額不足500元,未造成危害后果,且經調查,當事人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綜合本案證據材料,有充分證據證明當事人不知道其所采購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其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以及《市場監管行政違法行為首違不罰清單(一)》第四條“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 標準的食用農產品免罰條件:1.初次違法;2. 非主觀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不是其造成的;3. 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4. 未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發生食源性疾病;5. 立即自行改正或責令改正期間已改正。”規定的情形。建議對當事人免予處罰。
本案本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進行處罰,但因當事人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情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的規定,建議對當事人不予處罰、進行教育。教育內容如下:
繼續履行《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保證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
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