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抽檢監測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的公告(2025年51號)
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關于抽檢監測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的公告
(2025年51號)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檢驗報告編號:№:NSTS SJ (2025) 334-39
產品名稱:生姜
問題項目:鎘(以 Cd 計)項日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購進日期:2025年3月10日
經營者名稱:株洲市江南宴餐飲管理服務有限責任公司
經營者地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區泰山路街道工業五區普蘭特路廠房18號
二、核查處置情況
(一)調查處理情況:2025年8月21日,我局委托云天公司對當事人經營的生姜進行抽樣檢驗,共抽取生姜3.05千克。2025年9月19日,云天公司出具了檢驗報告(№:NSTS SJ (2025) 334-39),所檢項目中鎘(以 Cd 計)項目實測值0.21mg/公斤,標準指標為≤0.1mg/公斤,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產品控制情況:經查,2025年8月21日被抽檢的生姜是由當事人2025年8月18日從株洲市荷塘區唯鮮蔬菜配送經營部購進,地址為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區桂花街道中南蔬菜批發市場2棟104號門面。該批次當事人共購進13.75Kg生姜,購入價為11元/Kg,2025年8月20日抽檢購買了該批次生姜3.05kg并支付了33元,其余已全部使用完畢,貨值金額為151.25元。因該批生姜系當事人作為餐飲原料使用,故違法所得無法計算。2025年4月11日,執法人員將檢驗報告送達給當事人,并告知復檢和異議須知,當事人不申請復檢。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該批次生姜不合格原因是農藥、化肥使用不當,部分含重金屬的農資長期積累在土壤中,被作物吸收。
(四)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條“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制定并實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倡導餐飲服務提供者公開加工過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來源等信息。”的規定,構成了采購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的違法行為。
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本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四)食品生產經營者采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鑒于當事人初次違法、涉案食品超限額度較小,貨值金額為151.25元,未造成危害后果,且經調查,當事人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綜合本案證據材料,有充分證據證明當事人不知道其所采購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其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規定的情形,建議對當事人免于處罰。
本案本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進行處罰,但因當事人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情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的規定,建議對當事人不予處罰、進行教育。教育內容如下:
認真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制定并實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的義務,確保食品安全。
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