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抽檢監測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的公告(2025年52號)
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關于抽檢監測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的公告
(2025年52號)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檢驗報告編號:№: NSTS SJ (2025) 334-48
產品名稱:赤炎蜜薯(甘薯)
問題項目:毒死蜱項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購進日期:2025年9月5日
經營者名稱:天元區益香商行
經營者地址:株洲市天元區長江南路鐵路生活區B區1棟一層
二、核查處置情況
(一)調查處理情況:2025年8月21日,我局委托云天檢測公司對當事人銷售的赤炎蜜薯(甘薯)進行抽樣檢驗,抽取赤炎蜜薯(甘薯)3.270千克。2025年9月19日,云天檢測公司出具了赤炎蜜薯(甘薯)的檢驗報告 (№: NSTS SJ (2025) 334-48),所檢項目中農藥殘留量實測值0.06mg/kg,標準指標為≤0.02mg/kg,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產品控制情況:經查,該店成立于2018年4月10日,經營面積約60平方米,店內工作人員2人,健康證均在有效期內。該店經營者于2025年9月5日22:40從蘆淞區松哥生鮮果業購進3件赤炎蜜薯(甘薯),每件凈重2.5千克,支付了168元,進購價為22.4元/千克,銷售價為30元/千克,貨值金額共計225元。2025年9月22日,執法人員將檢驗報告送達給當事人,并告知復檢和異議須知,當事人不申請復檢。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該批次赤炎蜜薯(甘薯)不合格原因超量、超范圍用藥。
(四)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構成了經營食品添加劑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違法行為。
鑒于當事人系初次違法,經營規模小,貨值金額不足500元,未造成危害后果,且經調查,當事人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綜合本案證據材料,有充分證據證明當事人不知道其所采購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其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以及《市場監管行政違法行為首違不罰清單(一)》第四條“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 標準的食用農產品免罰條件:1.初次違法;2. 非主觀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不是其造成的;3. 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4. 未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發生食源性疾病;5. 立即自行改正或責令改正期間已改正。”規定的情形。建議對當事人免予處罰。
本案本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進行處罰,但因當事人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情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钡囊幎?,建議對當事人不予處罰、進行教育。教育內容如下:
繼續履行《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保證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
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