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抽檢檢測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的公示(2025年50號)
關于抽檢檢測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的公示
(2025年50號)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檢驗報告:No:FJ2515833
食品名稱:大蒜籽
問題項目:經抽樣檢驗,鎘(以Cd計)項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標準指標:≤0.05,實測值:0.0637,單位:mg/kg),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被抽樣單位名稱:株洲湖景友家貿易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區馬家河街道仙月環路900號萬豐上院左岸5棟101-104號
二、核查處置情況
(一)調查處理情況:2025年8月21日,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山水公司(以下簡稱山水公司)依法對當事人經營的大蒜籽(食用農產品)進行食品安全監督抽檢。2025年9月19日,山水公司對本次監督抽檢出具檢驗報告,檢驗結論為:經抽樣檢驗,鎘(以Cd計)項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標準指標:≤0.05,實測值:0.0637,單位:mg/kg),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2025年9月23日,我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開展檢查,當事人店內正在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執法人員將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檢驗報告No:FJ2515833) 送達給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相關的權利義務。執法人員對該公司經營的生活超市進行現場檢查時,未發現被抽檢批次的大蒜籽,上述食用農產品均已銷售完畢。
當事人經營重金屬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我局于2025年9月23日對當事人立案調查。
(二)產品控制情況:當事人于2025年8月20日從湘潭市農產品物流配送中心采購60斤大蒜籽,購進價為4元/斤,共計240元。此批次大蒜籽已全部銷售完畢,銷售價格為5.98元/斤,銷售金額共計358.8元,貨值金額為358.8元,違法所得為358.8元。截至調查終結之日,當事人提供了此批次被抽檢大蒜籽的購進票據、轉賬記錄、供貨商營業執照及《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結果報告單》。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經排查,企業在購進過程中索證索票齊全,已嚴格履行進貨查驗義務,后續加強食品安全風險管理。
(四)經營重金屬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行為,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構成了經營重金屬殘留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違法行為。
鑒于當事人違法金額較小(358.8元),該食用農產品非其生產,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未造成危害后果,未在兩年內第三次出現本類型違法行為,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當事人不知道其所采購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其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以及《市場監管輕微行政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一)》第一條“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 標準的食用農產品免罰條件:1. 非主觀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不是其造成的;2. 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3. 未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發生食源性疾病;4. 立即自行改正或責令改正期間已改正;5.食品經營者在兩年內第三次出現本類型違法行為的,不予免罰。”規定的情形,決定對當事人免予處罰。
處理意見及依據:
本案本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進行處罰,但因當事人的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的規定,建議對當事人不予處罰、進行教育。教育內容如下:繼續履行《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保證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進行教育,具體內容如下:食品安全關系到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當事人從事食品經營,應加強《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學習,不斷提高法律素養,不斷增強食品安全意識。要嚴格落實主體責任,守法誠信經營,舉一反三,及時發現食品安全隱患,消除食品安全風險,確保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