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抽檢監測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的公告(2025年34號)
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關于抽檢監測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的公告
(2025年34號)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檢驗報告編號:No:FS25020520007
產品名稱:小米椒
問題項目:小米椒中噻蟲胺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經營者名稱:天元區承贏生鮮店
經營者地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區規劃六區電廠新村一期蘭馨苑1棟107號
二、核查處置情況
(一)調查處理情況
經查:該店成立于2021年6月23日,經營面積約90平方米,經營者加雇傭店員共5人,健康證均在有效期內。2025年2月21日被抽檢的小米椒是由經營者馬珊珊于2025年2月19日從荷塘區彭氏鮮蔬菜店購進18斤,進貨價為6.87元/斤,銷售價為12.8元/斤,貨值金額為230.4元。
另查明,截至調查終結之日,當事人提供了此批次小米椒的進貨憑證(微信聊天訂貨付款截圖,送貨單)、供應商荷塘區彭氏鮮蔬菜店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海吉星果蔬農殘留快速檢測結果報告單。
(二)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2025年3月12日,利誠檢測公司出具了檢驗報告(No:FS25020520007),所檢項目中噻蟲胺實測值0.11mg/kg,標準指標為≤0.05mg/kg,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三)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構成了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違法行為。
鑒于當事人系初次違法,經營規模小,貨值金額不足500元,未造成危害后果,且經調查,當事人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綜合本案證據材料,有充分證據證明當事人不知道其所采購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其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以及《市場監管行政違法行為首違不罰清單(一)》第四條“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 標準的食用農產品免罰條件:1.初次違法;2. 非主觀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不是其造成的;3. 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4. 未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發生食源性疾病;5. 立即自行改正或責令改正期間已改正。”規定的情形。建議對當事人免予處罰。
本案本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進行處罰,但因當事人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情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的規定,建議對當事人不予處罰、進行教育。教育內容如下:
繼續履行《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保證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
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