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抽檢監測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的公告(2025年35號)
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關于抽檢監測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的公告
(2025年35號)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檢驗報告編號:NO:FS25020520029、NO:FS25020520008
產品名稱:雞腸紅椒、螺線青椒
問題項目:雞腸紅椒中毒死蜱,克百威(以克百威及3-羥基克百威之和計),噻蟲胺項目均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螺線青椒中啶蟲脒項目均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經營者名稱:株洲市天元區天天生鮮店 (個體工商戶)
經營者地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區泰山路街道規劃六區電廠新村一期蘭馨苑1棟-104號
二、核查處置情況
(一)調查處理情況
經查:該店成立于2024年11月18日,經營面積約50平方米,店內工作人員有經營者廖海洋、廖海洋的妻子謝某,店員3人,以上5人健康證均在有效期內。2025年2月21日被抽檢的螺線青椒、雞腸紅椒均是由經營者廖海洋從湖南省燦鮮生農業發展有限責任公司購進,雙方并未簽訂供貨合同。湖南省燦鮮生農業發展有限責任公司從長沙縣黃興鎮游軍蔬菜經營部購進。湖南省燦鮮生農業發展有限責任公司拒絕提供自己營業執照復印件,提供了長沙縣黃興鎮游軍蔬菜經營部營業執照復印件。2025年2月14日經營者廖海洋購進雞腸紅椒15斤,進貨價為5.63元/斤,共計84.45元,銷售價為 8.8元/斤,貨值金額共計132元。2025年2月20日購進20斤螺線青椒進貨價為1.5元/斤,共計30元,銷售價為4.5元/斤,貨值金額共計90元。雞腸紅椒和螺線青椒貨值金額共計222元。
另查明,截至調查終結之日,當事人提供了此批被抽檢螺線青椒和雞腸紅椒的送貨單(2025年2月14日雞腸紅椒、2025年2月21日螺線青椒)、付款截圖(當事人轉給湖南省燦鮮生農業發展有限責任公司2筆交易,分別是2025年2月13日轉賬1500元、2025年2月20日轉賬2500元)、供應商長沙縣黃興鎮游軍蔬菜經營部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海吉星檢測合格截圖(海吉星檢測二維碼,2025年2月9日雞腸紅椒檢測了有機磷和氨基甲酸酯,檢測結果是陰性。2025年2月13日螺線青椒檢測了有機磷和氨基甲酸酯,檢測結果是陰性),湖南省燦鮮生農業發展有限責任公司的工商信息截圖、當事人店門口張貼致歉召回書的照片。
(二)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螺線青椒中啶蟲脒實測值0.53mg/kg,標準指標為≤0.2mg/kg,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雞腸紅椒中毒死蜱實測值0.18mg/kg,標準指標為≤0.02mg/kg,克百威實測值0.063mg/kg,標準指標為≤0.02mg/kg,噻蟲胺實測值0.14mg/kg,標準指標為≤0.05mg/kg,毒死蜱、克百威(以克百威及3-羥基克百威之和計)、噻蟲胺均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三)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構成了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違法行為。
鑒于當事人系初次違法,經營規模小,貨值金額不足500元,未造成危害后果,且經調查,當事人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綜合本案證據材料,有充分證據證明當事人不知道其所采購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其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以及《市場監管行政違法行為首違不罰清單(一)》第四條“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 標準的食用農產品免罰條件:1.初次違法;2. 非主觀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不是其造成的;3. 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4. 未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發生食源性疾病;5. 立即自行改正或責令改正期間已改正。”規定的情形。建議對當事人免予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進行處罰,但因當事人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情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的規定,建議對當事人不予處罰、進行教育。教育內容如下:繼續履行《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保證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
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