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抽檢監測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的公告(2025年30號)
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關于抽檢監測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的公告
(2025年30號)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檢驗報告編號:№:FS25020392008
產品名稱:本地紅辣椒
問題項目:噻蟲胺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的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檢驗報告編號:№:FS25020392017
產品名稱:精品香蕉
問題項目:噻蟲嗪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的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購進日期:2025年2月18日
經營者名稱:株洲市天元區樂美家生鮮商行(個體工商戶)
經營者地址:株洲市天元區湘蕓路1355號中建玥熙臺14棟115、116號。
二、核查處置情況
(一)調查處理情況:2025年2月18日,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利誠檢測認證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利誠公司)對當事人店內銷售的本地紅辣椒、精品香蕉進行抽樣檢驗。2025年3月6日、3月12日,利誠公司分別出具檢驗報告,當事人銷售的食用農產品本地紅辣椒、精品香蕉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涉嫌經營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一案,我局于2025年3月18日予以立案調查。
(二)產品控制情況:該批本地紅辣椒共進購10斤,進價3元/斤,售價9.96元/公斤,共銷售4.504公斤,貨值金額44.85元,剩余紅椒為正常損耗;精品香蕉共進購5公斤,進價7.6元/公斤,售價9.16元/公斤,共銷售4.93公斤,貨值金額45.16元,剩余香蕉為正常損耗。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該批次本地紅辣椒、精品香蕉不合格原因是種植過程中人為操作不當造成。
(四)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構成了經營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違法行為。
鑒于當事人系初次違法,貨值金額為90.1元,未造成危害后果,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綜合本案證據材料,有充分證據證明當事人不知道其所采購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其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以及《市場監管行政違法行為首違不罰清單(一)》第四條“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免罰條件:1.初次違法;2.非主觀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不是其造成的;3.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4.未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發生食源性疾病;5.立即自行改正或責令改正期間已改正。”規定的情形,我局決定對當事人免予處罰。
本案本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進行處罰,但因當事人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情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的規定,我局決定對當事人不予處罰并進行教育。教育內容如下:
繼續履行《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保證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
如對本不予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向株洲市蘆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 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