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抽檢監測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的公告(2025年27號)
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關于抽檢監測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的公告
(2025年27號)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檢驗報告編號:№:FS25020520001
產品名稱:大青椒
問題項目:經抽樣檢驗,噻蟲胺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標準指標:≤0.05,實測值:0.11,單位:mg/kg),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檢驗報告編號:№:FS25020520003
產品名稱:小米椒
問題項目:經抽樣檢驗,啶蟲脒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標準指標:≤0.2,實測值:0.37,單位:mg/kg),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經營者名稱:株洲市好又多瑪特生活超市有限公司
經營者地址:株洲市天元區株洲大道383號和順天河廣場二期商業裙樓負一樓102號
二、核查處置情況
(一)調查處理情況:2025年2月21日,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利誠檢測認證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利誠公司)對當事人銷售的大青椒、小米椒進行食品安全抽樣檢驗。3月20日,我局收到利誠公司出具的《檢驗報告》(№:FS25020520001、№:FS25020520003)兩份,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涉嫌經營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執法人員于2025年3月24日將《檢驗報告》送達當事人。
(二)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經排查,該批次大青椒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噻蟲胺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標準指標:≤0.05,實測值:0.11,單位:mg/kg),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該批次小米椒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啶蟲脒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標準指標:≤0.2,實測值:0.37,單位:mg/kg),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三)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構成了銷售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違法行為。
鑒于當事人系初次違法,經營規模小,貨值金額不足500元,未造成危害后果,且經調查,當事人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綜合本案證據材料,有充分證據證明當事人不知道其所采購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其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以及《市場監管行政違法行為首違不罰清單(一)》第四條“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 標準的食用農產品免罰條件:1.初次違法;2. 非主觀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不是其造成的;3. 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4. 未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發生食源性疾病;5. 立即自行改正或責令改正期間已改正。”規定的情形。
本案本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進行處罰,但因當事人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情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的規定,建議對當事人不予處罰、進行教育。教育內容如下:
繼續履行《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保證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
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