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市場主體登記(備案)決定書株天市監撤登字〔2025〕1號
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撤銷市場主體登記(備案)決定書
株天市監撤登字〔2025〕1號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211MAC5R0LA6D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
注冊資本:10萬元
法定代表人:蔡桂英
成立時間:2022年11月30日
登記住所:株洲市天元區泰山路街道天臺工業園五區泰山置業廠房-A1423
2025年3月3日,申請人蔡桂英(居民身份證號碼:************)通過郵寄方式向我局反映其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人冒用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記(備案),要求撤銷2022年11月30日登記在申請人名下的公司。2025年3月7日,我局決定受理并指派兩名執法人員進行調查。
經查:當事人于2022年11月30日使用申請人蔡桂英身份信息在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取得公司登記并擔任法定代表人、股東、董事、經理等身份,其設立登記時提供的蔡桂英身份信息為虛假材料。2025年3月10日我局對當事人登記住所進行實地核查時,未發現其在登記場所進行經營活動及公司招牌,也無法取得聯系。
另查明,當事人未按照規定時間公示2023年度報告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證明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證據一:由株洲市天元區監督管理局行政審批股提供的當事人設立登記申請材料復制件一套(共17頁),證明當事人申請設立登記時提交的原始資料;
證據二:2025年 3月10日株洲市天元區監督管理局泰山市監所對當事人登記住所進行了實地核查情況(共1頁),證明當事人未在登記的住所經營,也無法取得聯系;
證據三:2025年3月6日蔡桂英提交的身份證復印件(共1頁)、撤銷虛假登記(備案)申請表(共1頁),證明蔡桂英非本人或授權他人辦理公司設立登記(備案)以及反映蔡桂英身份信息被當事人冒用情況;
證據四:2025年3月6日蔡桂英提交承諾書一份(共1頁),證明蔡桂英就舉報事項的真實性愿意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證據五:2025年3月6日蔡桂英提交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羅家派出所受案回執,證明蔡桂英就身份信息被侵犯向公安機關報案。
因當事人無法取得聯系,根據申請人蔡桂英提供的材料和我局核查的情況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三條、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撤銷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記的指導意見》(國市監(2019)128號)的規定,我局于2025年3月7日對當事人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湖南)門戶網(http://hn.gsxt.gov.cn/)進行公示,并抄告公安、稅務、金融、人社等部門,在公示45天期限內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未提出陳述、申辯,也未提出異議。
本局已于2025年4月29日公告送達株天市監(企)撤登聽告字〔2025〕1號《撤銷市場主體登記聽證告知書》給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告知了擬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內容和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也未申請舉行聽證。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構成了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市場主體登記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本局決定:撤銷當事人2022年11月30日的設立登記(備案)。
因當事人無法取得聯系,本局通過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門戶網站(http://www.kuyide.com/)公告送達本決定書。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相關利害關系人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于六個月內直接向株洲市蘆淞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行政執法監督電話:0731-22869709(監察室)
0731-22869757 (法規股)
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