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抽檢監測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的公告(2025年5號)
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關于抽檢監測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的公告
(2025年5號)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檢驗報告編號:№:FS24110793009
產品名稱:青線椒
問題項目:噻蟲胺項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標準指標:≤0.05,實測值:0.068,單位:mg/kg),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購進日期:2024年11月21日
經營者名稱:天元區斌哥商店
經營者地址:株洲市天元區三鑫路29號經世龍城商業-107室
二、核查處置情況
(一)調查處理情況:當事人于2024年11月21日從中南蔬菜批發市場7號大棚6號-10號進購了一批青線椒進行銷售。2024年11月21日,株洲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利誠公司對該批次青線椒進行抽樣檢驗。2024年11月30日,利誠公司出具檢驗報告顯示,經抽樣檢驗,噻蟲胺項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標準指標:≤0.05,實測值:0.068,單位:mg/kg),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產品控制情況:該批次青線椒共進購了7.5公斤,進價6元/公斤,總進價45元。該批青線椒中2.658公斤被抽檢機構購得,經營過程中損耗2.5公斤,剩余5公斤已全部出售。售價9元/公斤,貨值金額45元,違法所得45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該批次青線椒不合格原因是種植過程中土壤問題造成。
(四)當事人銷售噻蟲胺項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的食用農產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構成經營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違法行為。
鑒于當事人的涉案食品數量較少,貨值金額較小,造成危害后果輕微,且經查詢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未發現當事人有同一性質違法行為。符合《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第十一章食品監督管理第一節《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十、“違法行為: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農藥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裁量基準】1.減輕情形:初次違法;經營規模小,涉案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超限額度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輕微且能夠主動消除、減輕危害后果的,或者具有《實施辦法》規定的其他減輕處罰情形。裁量幅度: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 1 萬元的,并處少于 5 萬元罰款。”規定的情形,經綜合考量,本局決定對當事人減輕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罰:
1、沒收違法所得45元;
2、罰款2000元。
罰沒款共計2045元。
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