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抽檢監測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的公告(2025年17號)
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關于抽檢監測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的公告
(2025年17號)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檢驗報告編號:№:FS24110648001
產品名稱:生姜
問題項目:噻蟲胺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購進日期:2024年11月18日
經營者名稱:株洲鮮活之家餐飲管理有限公司
經營者地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區明珠路19號海創明珠壹號23棟104號-106號、119號、120號、202號。
二、核查處置情況
(一)調查處理情況:2024年9月19日,我局委托利誠檢測認證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利誠檢測公司)對當事人店內的食品原料生姜進行抽樣檢驗。2024年11月30日,利誠檢測公司出具《檢驗報告》(№:FS24110648001)的檢驗結論為,經抽樣檢驗,噻蟲胺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涉嫌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我局于2024年12月9日進行立案調查。
(二)產品控制情況:該批生姜共進購了5.35公斤,進價15元/公斤,貨值金額80.25元;抽檢機構以15元/公斤的價格購買2.6公斤用作抽檢,剩余生姜作為食品原料已全部使用完畢,違法所得無法計算。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該批次生姜不合格原因是種植過程中人為操作不當造成。
(四)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制定并實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倡導餐飲服務提供者公開加工過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來源等信息。”的規定,構成了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的違法行為。
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取證,涉案食品超限額度較小,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根據調查認定的事實,當事人公司部分履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義務。符合《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輕行政處罰:(二)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的”規定的情形,經綜合考量,本著處罰和教育相結合,過罰相當的原則,我局決定對當事人減輕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四)食品生產經營者采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我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罰款2000元。
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