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抽檢監測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的公告(2025年12號)
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關于抽檢監測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的公告
(2025年12號)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檢驗報告編號:No:FC24103007-0011
產品名稱:小紅線椒
問題項目:【啶蟲脒】項目實測值0.268㎎/㎏,標準指標為≤0.2㎎/㎏,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購進日期:2024年10月28日
經營者名稱:天元區麗元生鮮店
經營者地址:株洲市天元區炎帝大道88號金輪翡翠名園15棟102、202號
二、核查處置情況
(一)調查處理情況:2024年11月26日我局執法人員將檢驗報告送交該店,制作現場檢查筆錄,送達回執,并于當日立案調查。
(二)產品控制情況:當事人于 2022年10月21日登記注冊后,在株洲市天元區炎帝大道88號金輪翡翠名園15棟102、202號經營生鮮店。2024年10月28日,湖南省燦鮮生農業發展有限公司配送給當事人4.1斤“小紅線椒”,進價8.5元/斤,售價是10.8元/㎏,貨值金額44.28元,當日已全部售出。該批“小紅線椒”經湖南新程檢測有限公司檢測,啶蟲脒項目實測值為0.268㎎/㎏,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0.2㎎/㎏)。2024年11月26日,執法人員將檢驗報告送達給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當事人未提出復檢申請。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經排查,被檢小紅線椒【啶蟲脒】項目實測值0.268㎎/㎏,標準指標為≤0.2mg/kg,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規定,建議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理:
1、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
2、沒收違法所得44.28元;
3、罰款500元。
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