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抽檢檢測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的公示(2025年16號)
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關于抽檢檢測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的公示
(2025年16號)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檢驗報告: AFSQE110135013C
食品名稱:螺絲椒(辣椒)
問題項目:經抽樣檢驗,所檢項目中噻蟲胺項目實測值0.14mg/kg,標準指標為≤0.05,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農藥最大 殘留限量》》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被抽樣單位名稱:株洲湖景友家貿易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區馬家河街道仙月環路900號萬豐上院左岸5棟101-104號
二、核查處置情況
(一)調查處理情況:2024年11月04日,株洲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深圳中檢聯檢測有限公司對當事人經營的螺絲椒(辣椒)進行食品安全監督抽檢(食用農產品)。深圳中檢聯檢測有限公司對本次監督抽檢出具檢驗報告,檢驗結論為:經抽樣檢驗,噻蟲胺項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農藥最大 殘留限量》要求(標準指標:≤0.05,實測值:0.14,單位:mg/kg),檢驗結論為不合格。2024年11月27日,我局將檢驗報告送達給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未對檢驗報告提出異議。當事人涉嫌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我局于2024年11月28日對當事人進行立案調查。
(二)產品控制情況:經本局查明:當事人于2024年11月4日從湘潭湘大新路口蔬菜發批發市場采購20斤辣椒(2包),共計124元,購進價為6.2元/斤。此批次辣椒已于當日全部銷售完畢,銷售價格為15.96元/公斤,銷售金額共計159.6元,貨值金額為159.6元,違法所得為159.6元。當事人提供了此批次被抽檢螺絲椒(辣椒)的購進票據及供貨商營業執照。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經排查,該批次螺絲椒(辣椒)抽檢不合格原因為企業購進把關不嚴,我局已責令該企業立即整改,該企業已落實整改。
(四)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構成了經營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違法行為。
鑒于當事人初次違法,且經營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貨值金額較少(159.6元),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第十一章第十一節第十條“【裁量基準】 1.減輕情形:初次違法;經營規模小,涉案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超限額度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輕微且能夠主動消除、減輕危害后果的”的情形。本著過罰相當原則以及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經綜合考量,本局決定對當事人減輕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規定,我局對當事人責令改正并作出如下處罰:
1、沒收違法所得159.6元;
2、罰款2000元。罰沒款共計2159.6元。
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