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抽檢監測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的公告(2025年6號)
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關于抽檢監測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的公告
(2025年6號)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檢驗報告編號:(NO:AFSQE110135025C)、
產品名稱:韭菜
問題項目:GB2762-2022《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標準要求,鎘(以Cd計)項目不合格;
購進日期:2024年11月3日、
經營者名稱:天元區三門鎮旺旺果蔬店
經營者地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區三門鎮上節街99號
二、核查處置情況
(一)調查處理情況:2024年11月4日,株洲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深圳中檢聯檢測有限公司對當事人經營的韭菜進行抽樣檢驗。2024年11月25日,深圳中檢聯檢測有限公司對被抽檢韭菜出具檢驗報告(NO:AFSQE110135025
C)。該報告指出:經抽樣檢驗,鎘(以Cd計)項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本局執法人員于2024年11月28日將檢驗報告(NO:AFSQE110135025C)、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AFSQE110135025C)、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復檢和異議須知、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抽樣單、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告知書送達給當事人及現場檢查,并告知當事人如對檢驗結果有異議,可在七個工作日內申請復檢,當事人未提出復檢申請。因當事人涉嫌經營重金屬(鎘)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本局于2024年12月11日予以立案調查。
(二)產品控制情況:2024年11月3日,當事人從位于株洲市蘆淞區株醴路753號金世紀果品大市場網絡信息中心29、30號的株洲肖氏兄弟農副產品有限公司購進案涉韭菜并用于店內銷售。當天購進韭菜2.8kg,價格為7.2元/kg,貨款共計20元。抽檢時銷售2.1kg,價格為12元/kg,計25.2元;余下0.7kg已售出,價格為12元/kg,計8.4元,銷售金額共計33.6元,違法所得為33.6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經排查,該批次韭菜不合格的的主要原因是鎘(以Cd計)項目不符GB2762-2022《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標準要求。
(四)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構成了經營重金屬(鎘)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違法行為。
鑒于當事人初次違法,經營規模小,未造成危害后果,且根據調查認定的事實,當事人部分履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義務。符合《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第十一章第一節、十、“違法行為: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 【裁量基準】1、減輕情形:初次違法;經營規模小,涉案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超限額度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輕微且能夠主動消除、減輕危害后果的,或者具有《實施辦法》規定的其他減輕處罰情形。裁量幅度: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少于五萬元罰款?!币幎ǖ那樾?,經綜合考量,本著處罰和教育相結合,過罰相當的原則,對當事人予以減輕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本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決定作如下減輕處罰:
1、沒收違法所得33.6元;
2、罰款500元。罰沒款共計533.6元。
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2月5日